援助西部落后地区的财政策略探讨(4)
2013-10-05 01:40
导读:4、国家财政援助与农业税收政策的协调 相对于城市老百姓800元的税收起征点而言,农民(包括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从来就没有一个税收起征点,
4、国家财政援助与农业税收政策的协调
相对于城市老百姓800元的税收起征点而言,农民(包括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从来就没有一个税收起征点,即使他们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甚至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还需要国家给他们提供援助。国家每年都要拿出数量额巨大的财政资金去进行农村扶贫,却又不肯改变向所有农民(包括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征税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上的矛盾不仅使农业税收与农村扶贫援助的效果互相抵消,而且在事实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既是纳税主体,同时又是扶贫对象,这种角色上的尴尬,说明了我们在农业税收政策和扶贫援助政策上的矛盾与尴尬。我们在农业税收政策与扶贫政策上的矛盾,把农民放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既是纳税主体,同时又是扶贫对象,他们一手向国家纳税,一手接受国家的扶贫资助!就算是城乡有别的政策不能改变,每月800元收入的税收起点只适用市民而不适用于农民,但至少,我们在核定贫困对象、贫困县时所使用的贫困线收入标准,应该很地成为农民是否纳税的起点。在贫困线之上的农民才能成为纳税主体,应该排除在扶贫对象之外;在贫困线之下的农民作为扶贫对象,应该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同一主体不应该同时成为税务部门和扶贫办的瞄准对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农民既是扶贫对象,同时又是纳税主体的双重角色的尴尬,也才能避免农业税收与扶贫援助相互矛盾、相互抵消的政策尴尬。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低下且增收难度较大,农民负担问题也比较突出,国家应该考虑对农业税至少是对西部地区的农业税收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样也就是扶贫援助,而且是成本最低、效率更高和更直接的扶贫援助!因为减税政策直接以贫困对象为特定目标,所以,与目前的政策相比,它既可以更直接地帮助穷人,又可以大大地减少征税和扶贫的成本及耗费,减少为征收数额并不大的农业税而设置的农村税务机构和为实施扶贫计划而设置的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扶贫机构,使目前供职于这些机构的有为之土,可以将他们的才智贡献到更有用途的事业中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5、国家援助与农业补贴方式改革
“目前,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的范围主要有:一是食物安全储备补贴;二是国内粮食补贴;三是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四是环保补贴;五是贫困地区补贴;六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七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年补贴及支出额在1800亿元左右。在农业补贴的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暗补’的方式,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给农业生产者(WTO规定应补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2]。除了农村开荒补助费、草场改良保护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外,其他各项补贴都属于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都是隐含在价格之内的价内补贴,具有隐蔽性特征,这种“暗补”方式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农民得到的很少,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以粮食补贴为例,政府出了钱,有相当一部分补贴流失在粮食流通领域,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弥补经营亏损上去了,而粮食企业亏损持续发生,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就改革农业补贴方式而言,建议在以下方面作些尝试:一是取消对粮食流通领域的价格补贴,按农民销售农业产品的收入,将农业补贴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二是突出补贴重点,主要是对粮食主产区和棉花主产区的农民进行农业补贴;三是根据粮棉产区农民上年度成本调查结果,加上合理利润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也可实行比例办法或固定数额法;四是补贴资金来源,可以利用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不足部分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五是公开透明,对农业补贴实施公示制度,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还要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总之,过去实行的以“暗补”为主的农业补贴比例过高,农民既得不到也感觉不到,援助资金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应考虑将农业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将间接补贴转变为直接补贴,使受援助者充分了解国家的补贴政策,充分感受到国家给予的帮助和温暖,减少贫困地区农民对国家援助的抱怨情绪,避免因援助方式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