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日本废弃物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启示((2)
2014-02-16 01:09
导读:为了切实保证《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实施,日本政府通过各专项法律明确规定了 废弃物的回收责任方、责任分摊及回收利用率目标。例如在《家
为了切实保证《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实施,日本政府通过各专项法律明确规定了 废弃物的回收责任方、责任分摊及回收利用率目标。例如在《家电回收法》中,明确规定废 弃家电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负责回收、再生和处置,消费者按规定将废弃家电交给指定的销售 商,销售商有义务回收该法规定的废旧家电,并须具备回收废旧家电的场所,销售商将收集 的废旧家电在指定的回收地点交给制造商或进口商,然后由制造商和进口商对这些废旧家电 进行处置和循环利用,至此形成了废旧家电自主回收和再利用的结构路线。《家电回收法》 还明确规定了各类家用电器的回收利用率: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以上、 洗衣机50%以上。在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相应处罚。该法也规定 了消费者必须为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承担费用,费用标准为空调3?500日元/台、电视机2 ?700日元/台、冰箱4?600日元/台、洗衣机2?400日元/台[2]227。 《家电回收法》颁布后,越来越多的 企业在法律约束下承担其自身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截至2002年底,日本家电生产企业已经 建立了40家废弃家电回收利用研究中心和处理工厂,负责废弃家电循环利用的研究和处理。 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环境循环室发布的统计数据,2002年度,日本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和工厂共接 到1?015万台废弃的空调、冰箱、电视机和洗衣机,各种家电回收率分别为:空调78%,电视机 73%,冰箱59%,洗衣机56%,均已达到了政府规定的回收要求[3]。
日本法律对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的具体措施也作出了规定。如1995年颁布的《促进容器与包装 分类回收法》要求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对玻璃瓶、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瓶、 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的回收制定了具体法律条款。在此之前日本72%的包装废弃物作为 能源焚烧,新出台的法律强调生产者须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和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的包装 废弃物。该法颁布以后,日本效仿德国,于1995年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提出由消费 者负责将包装废弃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私有企业获政府批准后对 包装废弃物再处理。和德国相似,日本制造业和店铺等流通业也组成了DSD(二元废弃物处置 系统)联盟,负责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该法施行以来,日本PET瓶的再生利用率已由1996年 的2.9%上升到2003年的333%,钢、铝罐的再生利用率已超过80%,废塑料的再生利用率亦上 升到50%以上[3]。
中国大学排名 二、 日本废弃物管理模式特点
以上描述性地勾勒和分析了日本废弃物回收的基本模式,从中可以发现日本废弃物得以高效 回收再利用的关键与核心是拥有完整、系统的以法律为支撑,全民参与的废弃物回收再循环 体系。为了从日本实践中更好地探索中国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模式,笔者对日本废弃物回收再 利用管理模式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废弃物得以循环利用的保障
日本在解决废弃物回收和处理问题时陆续出台了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保证制度,以此确 定企业对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责任,确保废弃物回收处理顺利进行。日本采取基本法统帅综合 法和专项法的立法模式,所有法律分为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有一部基本法,即《推进循环型 社会形成基本法》;第二层面有两部综合性法律,即《废弃物处理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 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家电回收法》、《汽车 回收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三个层面的法律相互呼 应,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保证了废弃物的有效回收与再利用[2]218。
2. 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及责任方
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责任,《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回 收责任,但对费用负担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个别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家电回收法》规 定: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收集由自身制造或进口的经过消费而废弃的家电,安排适当的收集 场所,并负再生利用的责任;零售商的责任是在消费者要求下回收废旧家电,并将收集到的 废旧家电转运到制造商或指定的处理中心;消费者在废弃家电时,必须支付清运及再生利用 之费用(强调了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汽车回收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回收废旧汽车 、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责任,而车主有对每台废旧汽车交纳150美元回收处理费的义务。而在 《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中则明确规定了废弃容器的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承担[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