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1)(2)
2014-04-22 02:33
导读:(二)没有解决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 目前对农民全面开放的大都为小城镇户籍,并且多以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固定居所为前提
(二)没有解决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
目前对农民全面开放的大都为小城镇户籍,并且多以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固定居所为前提。大多数大中城市的户籍则设定了“高租金收入者”准入的入户门槛,即对入户者提出了“购房入户”、“纳税入户”、“投资入户”、“高学历入户”等高租金收入准入条件。[4]准入制度将“过去的身份门槛量化为金钱的标尺,以财富来衡量是否有进入城市的资格”。[5]这些准入条件依然是农民难以逾越的障碍。
实际上,准入制度筛选掉了农民应普遍享有的自由迁徙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准入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中部与西部、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小城镇之间二元结构进一步扩大,拉大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因为高租金准入制度不仅使城乡之间、小城镇与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不对等,而且使同一城市出现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富人区”与“穷人区”的差别。因此,会鼓励农村或城镇精英迁出农村或城镇,并带走资金,从而加速农村和小城镇人才、资金的流失,导致原行政干预所产生的城乡二元分离更趋严重。[4]
(三)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导致寻租活动与腐败现象不断升级
改革开放以来,在户籍改革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当地有效城镇户口以及“蓝印户口”、“红本户口”、“绿本户口”、“咖啡户口”等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并存的混乱现象;出现了人户分离、空挂户口、双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的现象。这种种现象的产生,与传统户籍制度的人口类型划分有关,也与地方各行其是、缺乏全国性的政策有关。[3]
户籍天然不是商品,但是当我们在户籍身上赋予了种种的福利和权利时,户籍这东西就真实地产生了价格。[6]在现实生活中,“农转非”在许多地方变成了交易活动,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公开标价,经由专门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等采用《公告》的方式公之于众,向那些要求进城的人征收城市建设费、增容费;更多的地方是实行暗箱操作,那些希望获得城市户籍的人,为了改变自己的、由户籍制度所赋予的“命运”,开始了积极的寻租活动,拉关系、走后门、向官员行贿等。户籍管制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的原因之一。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没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导致对城市化及三农问题的负面效应
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相比,我国的产业结构都表现出了畸形发展的特点:第一二产业比例过重、第三产业严重滞后。户籍管制不仅造成了城市化过程滞后,而且由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城市化的进展,户籍管制又成为我国第三产业发展不足的原因。
户籍管制限制了农业人口流动,导致我国农业发展滞缓、农业产业竞争能力低下。主要表现在:(1)户籍制度强制中断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流程,使农业成为无限劳动力就业的部门,农村隐蔽失业严重。(2)过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过慢的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导致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一个因素。(3)农业人口转移受到制约,阻碍了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而户籍制度改革滞后又导致了农村工业布局分散、农业剩余劳动力仍滞留在农村、农业现代化受阻的“农村病”。[7]
三、确立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改革价值取向
迁徙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就公民个人而言,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公民人权的范畴,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前置条件;就整个国家而言,迁徙自由直接反映了一国公民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广度和深度,体现了一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基本观念,是否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判断国家是实行政府权力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的重要标准。[8]正是出于迁徙自由的重要性的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接受并确认了这项权利,并多以宪法的形式进行确认(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对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87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另有一些国家虽未以宪法形式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