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负担问题论文(3)
2014-08-23 01:02
导读:另外,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也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方面,
另外,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也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方面,一个是机构方面。制度方面主要包括现行财税体制及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等;机构方面主要指现行的国家管理经济方面的机构的总和。现行农村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农村财税体制不规范,现行农村财税体制对增加农民负担有鼓励作用;(2)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合理,没有注意城市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省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别;(3)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4)乡村组织制度没有完全理顺,尤其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没有得到根本解决;(5)县乡机构臃肿,该设的机构没有设起来,该撤的机构撤不下去,人浮于事。上述五个方面的因素共同构成了农民负担重的重要原因。
再次,政治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力主体目标取向的不同,也是在研究农民负担重的原因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条件下,农民的目标取向与政府的目标取向有时是不相同的,其中主要的目标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利益与微观利益的冲突;(2)集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冲突。上述目标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农民与政府对同一“负担量”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负担主体有时也会对合理的负担产生一种“重”的感受。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任务长期而艰巨,必须系统考虑,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第一,要强化农村基层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功能。主要是:(1)在村一级设立监督小组。其产生的办法是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职能在于全面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包括有关费用的收支。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检查会议,定期向上级党委和同级党支部及村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监督小组成员不能再担任村内其他职务。(2)村一级的管理体制应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大会。其中村民代表大会负责村内重大事项的决定及村委会人选和监督小组人选的产生。村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村委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执行。村党支部负责向村民代表大会提交方案并全面监督全村工作,包括监督小组的工作。党支部可向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委会人选,但不能推荐监督小组人选。监督小组人选应直接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全村工作与中共中央的有关方针路线政策是否保持一致,这是大方向,也是最根本的。(3)在乡一级设立监督委员会。其产生的办法是由乡一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应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农民应占有一定比例。其职能是全面监督乡政府的工作情况,包括有关经费的收支。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再担任乡一级其他职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有关检查监督会议,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汇报有关情况。(4)以上监督小组和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费用可由国家拨付一定比例或从有关费用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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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农民经济权力的自我保护功能。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易问题,或者是两者之间的一个博弈问题。博弈双方的政治经济地位决定博弈的结果。在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双方的力量是不对称的。地方政府是高度组织起来的,有强有力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乃至暴力资源;而农民是分散的,各种条件决定了农民内部形成统一意见的交易成本极高,农民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地方官员总会找到办法从农民那里攫取超过农民负担能力的财源,而农民却无力抵御。于是,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需要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农民必须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谈判能力。进一步说,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要降低,以便较容易地达成统一意见,形成能够与地方政府制衡的有效压力。这种情形意味着在农村社会权威结构中,必须构建农民自身的权威基础,这种权威基础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组织化。所以,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有效减轻农民负担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