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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对于 发展 中国 家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十分重要,从援引该条款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分析入手,将其与其他保障条款作比较,侧重幼稚产业条款在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以探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更具优越性。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色色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 经济 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 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 工业 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 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 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