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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重组全民年度收益= 预期股权分红收益+ 预期可实现税收+ 预期就业效应
与(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相比:
国有资产重组行为收益=重视收益一现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 预期可实现税收+ 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如果重组运行不理想,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和预期股权分红均不能实现,构成等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只有预期是不行的,还需要在国有资产后期运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证国有资产调整后运行的有效性,最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政策与措施初探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多,主要产生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参加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资者并没有真诚的投资愿望,甚至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在重组或并购以后,资金不及时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观政策,将现有资产作抵押实现银行信贷,获得资金,将骨头熬油甚至将信贷资金转移不知去向,置国有资产的后期经营于不顾,即上面所说的国有资产不能进入预期的产业运行轨道。
二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尚未确立国有资产重组中心计量指标体系并对重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
所以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建议采取以下控制政策与措施:
(一)对国有并购重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投资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为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计量标准。
(二)确立并购重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范围
1.确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评价内容。
2.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重组项目的审批额度权限和程序进行特别的规定。
(三)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进行重组的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的追踪管理。对追踪管理的权限、职责、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四)在折价进行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阶段时期内对企业运行进行了解与控制的合法性。在折价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协议中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伸约定以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