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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商品的生产日益体现出其全球化的特征。而国际间缺乏一个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为一些国家利用原产地规则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使出口商在面临日益复杂的规则。本文通过原产地规则应用指数分析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提出对生产商应对的方法。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 贸易 限制程度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因此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商品的最初来源,通常是指货物的原产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个成员国家或地区用以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采用的行政命令。这种优惠待遇是指根据契约或区域自治贸易体系的规定,货物可享受最惠国关税之外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又可以分为互惠的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和非互惠的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的确定标准
京都公约确定了两种鉴定原产地的方法:完全原产(Wholly Obtained)和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实质性改变”就是该产品的主要或关键工序的加工。实践中,各国通常采用以下三种不同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1.加工工序标准(Specified Process Criterion),即根据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将对产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
2.增值标准(Value-added Criterion),又称百分率标准,即用进口成分(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其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标准,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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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时间的变化,消极作用逐渐减弱,其中一个原因是原产地规则限制了最终产品的贸易,但使得中间产品的贸易增长了。另一方面出口商开始适应原产地规则,并主动,采取了规避措施。出口商的变化,在一定程度商削弱了原产地对总贸易的负面作用。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初衷即是保护自由贸易区的利益,避免“搭便车”的产生。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日益增长的自由贸易区和逐渐严格甚至近乎苛刻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使出口商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出口商面对这种变化,积极的面对,做出适应才是正确的选择。出口商若能充分利用这些措施,原产地规则的消极作用将逐渐降低,贸易量会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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