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措施研究
2016-07-0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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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中国已成为美国最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目
[摘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中国已成为美国最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目标。我国大多数被调查产品或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减少出口或被完全逐出美国市场。反倾销已成为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主要障碍。本文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现状入手,深入地分析了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原因,并提出了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倾销 反倾销
一、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现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从1980的第一起反倾销案算起,到2006年底为止,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已达到115起。这些案件涉及医药产品、纺织品、仪器、机械产品、五矿、轻工业产品等。仅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61起反倾销调查,实施了50起反倾销措施,是此间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占中国同期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3%和14.79%。我国已成为美国反倾销的首要目标。
二、中国企业频遭美国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美国对我国企业频频进行反倾销立案与调查,究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在美低价竞销
由于我国许多轻纺、化工、土畜和冶金等产品在国内市场供大于求,为了寻找产品市场,一些国内企业不得不奋力争夺出口市场。而我国这些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低价竞争的方式争夺出口市场。这种低价竞销的行为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引起了美国相关企业的极大不满,进而导致美国对低价竞销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因此,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在美低价竞销是导致被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美国对我国企业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美国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主要基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理论。我国一直被美国商务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不是以该国出口企业的有关价格数据判断倾销与幅度,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在选择替代国时,虽然会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有可比性的国家做替代国,但是由于各种情况的影响,本来不同国家的同种生产企业之间就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再加上人为的因素,就使得反倾销案的结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3.我国部分涉案企业应诉不力
反倾销诉讼应诉期通常不长,被诉企业超出此期间而未应诉则被认定为败诉。实际上,由于一些国内企业对于反倾销应诉了解不够,在权衡应诉对企业的利弊往往会形成对美反倾销调查案件应诉反应迟钝或者应诉不力的情况,因而往往未经诉讼而败诉并被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同时还有一些其他企业因为败诉企业的经历,对反倾销应诉产生一定畏惧的心理而放弃应诉,进而导致更多反倾销立案的成立。
三、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企业的表现是关键。企业应对反倾销,至少应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
反倾销,企业是关键。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美国甚至是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惟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应努力抓住机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售后服务,建立自己的品牌。产品质量的提高,既可以提升产品的出口价格,又可以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改变低质低价竞争模式,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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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可能争取“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或选择有利的替代国
随着大批原“非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美国在反倾销中引入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允许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成功率极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美国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对中国企业十分重要,关系到倾销与否的确定。如果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失败,那么替代国的选择也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做出及时抗辩。
3.配合美国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这表明反倾销问题是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的。当美国反倾销调查开始时,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同时,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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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贸易救济网站 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index.htm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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