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乾时期中国与暹罗的大米贸易
2017-05-20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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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暹大米贸易,以其独特的实用性和普及性,历来是
提要:中暹大米贸易,以其独特的实用性和普及性,历来是中暹友好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朝初期,由于各种原因,中暹之间大米贸易关系产生,并且在随后兴旺,本文就清朝前期中暹大米贸易中的几个作一探讨。
关键词:雍正 乾隆 大米贸易 暹罗 华商
清初,江浙闽粤等地因耕地稀少、人口增加等原因,出现民食不足的现象。迨至康熙末,东南沿海各地“产米不敷民食”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清政府为了解决这一严重的粮食危机,开始向海外进口大米,称之为“洋米”。故时人称“东米不足,西米济之,西米不足,洋米济之。”①而当时“南洋凡三十余国,大抵土旷人稀,各有余米,如暹罗、柬埔寨、港口、旧港、安南、柔佛、六昆、丁家奴等八九国余米尤多。”②其中则以与暹罗的大米贸易最为发达。本文主要综合所见大量档案资料,拟就雍正、乾隆两朝中暹之间的大米贸易进行论述。
一、中暹大米贸易兴起的缘由
清初中暹大米贸易的兴起,主要归结为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清朝初期,东南沿海出现严重缺粮的现象。自康熙末年,江浙闽粤地方耕地稀少,产米尚不敷民食,多靠商人运米接济,经常“米价腾贵”,尤其是闽粤“逼近海岸,山多田少,民稠土狭,产谷稀少”,③加上当时生齿日繁,人口迅速增加,及不时的涝旱灾,出现“民食不足”的现象。东南沿海米价腾贵,民食不足,是清朝统治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内地之米被贩卖外洋,也造成沿海居民米粮紧张。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就奏有内地商人贩米往外洋,他奏言:江、浙米价腾贵,皆由内地之米,为奸商贩往外洋之故,请申饬海禁,暂撤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④雍正初年,一些商人贩运福建之米,私卖外洋,其地方有司“恐奸徒影射私运外洋”,稽查严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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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传统的调拨米石的措施失去效用。传统的解决粮食短缺,民众口粮不足的措施,主要是依靠邻省或邻区协济解决。但是,这个时期各地年景普遍不景气。广东各府州县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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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广东文征》第五册,418页,张维屏:《粤食》,香港中文出版1978年版。
② 礼部侍郎李清植为请定例国内外商人贩米来闽粤粜卖奏折,乾隆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转引自林京志《乾隆年间由泰国进口大米史料选》,《档案》1985年第]期。(以下档案未另注出处者,均引自林京志文。)
③ 《清高宗实录》卷54,乾隆二年丁巳闰九月辛未,900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④ (清)粱廷枬:《粤海关志》卷18《禁令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校注本,352页。
⑤ 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册,378页,二九七.福建巡抚黄国材奏请准今道府每年米粮接济漳州泉州折,雍正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有丰有歉,但仓谷不丰,民力拮据,无力互相救济;闽省台湾“近年以来,台地商民日增,就食者众,所产米谷,丰年尚有多余,稍歉即忧不足”,①亦属力不从心。乾隆六年,台湾地方因“上年秋缺雨,收成较常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可见台湾地方自顾尚且不暇,更无力接济其他。②按照定例,福建省食粮短缺,可以派人“于米贱省份购买”接济。但是,“闽省与腹内各省运道不通,惟海洋一路可以转运,无论风信靡常,采买挽运,必须经年累月,不能尅期而至;且涉洋面,冲礁触险,每月损失,即或百计购运,而盘耗脚价,所费不资。”运回的米粮,仅脚价每石就高达一两五六钱之多,“与本地米价不甚相远”,所以,从“外省购运实属艰难”,③需要积极寻求新的途径来解决此地民食不足这一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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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暹罗国米丰价贱,成为解决内地缺米的有效途径。暹罗产米甚多,缘于其优越的地理环境,一条湄公河贯穿于整个暹罗境内,为该国的稻谷种植提供丰富的水资源。康熙六十一年的贡使说,“该国米用内地斗量,每石价值二三钱”,④而内地即使丰年也要一两二三钱,遇有旱涝灾,更是高涨至一两八九钱。正因为稻谷得来如此容易,暹罗米价与别国相比远为低廉。
二、中暹大米贸易之兴衰
中暹大米贸易缘起于何时?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六月,暹罗国王进贡,康熙有旨:“朕闻暹罗国米甚丰足,价亦甚贱,若于福建、广东、宁波三处,各运米十万石来此贸易,于地方有益。此三十万石米,系为公前来,不必收税。”⑤此后,即开始议定中暹间大米贸易事。“遵旨会问来使,据称:该国米用内地斗量,每石价值二三钱。今议定:载米到时,每石给价五钱。除为公运三十万石不收税外,其带来米粮、货物,任从贸易,照例收税。”⑥可见,康熙六十一年仅仅是议定中暹大米贸易中的有关规则,而不是中暹大米贸易的正式开始。⑦
中暹大米贸易始于雍正二年(1724年)。康熙允准中暹大米贸易的讯息传到暹罗后,暹罗的泰沙王(了haisa)一面不断加以供应,一面于1724年派了一批贡使到北京朝见雍正。“雍正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巡抚年希尧题报暹罗运米并进谷种等项。……运来米后,令地方官照粤省现在时价速行发卖,不许行户任意低昂。所奏每米一石,定价五钱,则贱买贵卖,甚非朕体恤小国之意。着行文浙、闽,此次已到之米,与该国现经发运续到者,皆照粤省一体遵行。嗣后且令暂停,俟需米之处,候朕降旨遵行。”⑧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雍正对康熙议定的中暹大米贸易似乎是不愿意执行的。雍正当时为什么要暂停中暹大米贸易,尚无文献说明,但可知雍正二年开始的中暹大米贸易是同时在广东(广州)、福建(厦门)、浙江(宁波)三地展开的。再从“该国现经发运续到者,皆照粤省一体遵行”一语看,原议定的中暹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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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福建巡抚周学健请定例分别免征外国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
② 一史馆编:《乾隆朝上谕旨档》第1册,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719页,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内阁奉。
③ 福建巡抚周学健请定例分别免征外国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
④ (清)梁廷枬:《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1,中华书局1993年版,181页。
⑤ 《清圣祖实录》卷298,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壬戌条,884页。
⑥ (清)梁廷枬:《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1,中华书局1993年版,181页。
⑦ 葛治伦、徐启恒在其《清代中国和暹罗的友好关系》(《东南亚纵横》,2000年增刊,115页)一文中认为,“从康熙六十一年开始,双方开展了广泛的大米贸易”;而黄启臣和庞新平在其书《明清广东商人》(广东出版社)第二章67页中则写到:“乾隆十二年,清政府正式允准民间与遏罗进行谷米贸易”。
⑧ 前揭《粤道贡国说》卷2,182—183页。
贸易是一连贯的经常性贸易,且贸易表现频繁,故雍正四年有一条材料:“暹罗国前经奉旨暂停运米。所差探贡二船,带有米石货物。伊等由该国起行,尚在未奉旨之先。既已涉险远来,听其就近发卖,俟风讯回国。”①
至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又谕旨两广总督孔毓殉,“前暹罗国装运米石,曾有旨着令停止。如今若有便人,可带信与他,他若情愿装米来,叫他装来,得些利去也好”。故雍正六年,即有暹罗商人吴景瑞运米来厦门。福建巡抚常赍称:“暹罗国王诚心向化,遣该国商人运载米石、货物,直达厦门,请听其在厦发卖,照例征税,委员监督。嗣后暹罗运粮船来福建、浙江者,请照此一体遵行。”常赍原想改变康熙六十一年的中暹大米贸易的规定,但被雍正帝否决:“得旨。依议,米谷不必上税,着为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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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1728年),中暹大米贸易进入正常状态。后又因巴达维亚荷兰人“戕害汉人”事件,福建总督策楞“恐番性贪残,并有扰及商船,请禁南洋贸易”。③故雍正十年至乾隆七年中暹大米贸易曾一度中断。直至乾隆七年(1742年),两广总督公庆上疏:“请将南洋一带诸番,仍准照旧通商。其洋船进口带米一节……遵照原议办理。”这样,中暹大米贸易才恢复正常。从乾隆七年直到二十四年从未间断。由于这一时期东南沿海的粮食危机更加严重,必须加大进口大米的力度,故清政府给予中暹大米贸易极其优惠的政策,致使乾隆中期,中暹大米贸易达到最高峰。闽省“自乾隆十九、二十、二十一二三等年商贾买运洋米进口,每年自九万余石至十二万余石不等”。④而这一时期大米的进口地点主要是在福建,其次是广东,关于浙江的买米,实际著录少见。
乾隆后期,由于暹缅战争爆发,缅军侵入暹罗国土并占领暹京大城,湄南流域农业生产严重,大米输出几乎停滞;再则,乾隆后期,中国东南沿海海盗势力又一次崛起,清政府担心这些由华人水手及华商操纵的中暹贸易“运米济匪”,遂“停发沿海地区商米出海运米执照”。⑤福建方面,自乾隆四十年(1775年)后,再不见暹米进口,而广东方面则主要从吕宋进口大米。据东波塔档案,乾隆末年及嘉庆初年运人澳门与广东的大米亦是由吕宋来,“吕宋船载有米石到奥,请在就地发卖”,“凡尔吕宋洋米到澳,准绵丈量征钞”,“照得招商前往吕宋采买米石回粤接济”。⑥故乾隆末年起,吕宋米在广东已取代暹罗米,亦可证中暹大米贸易的衰落。中暹大米贸易之兴衰过程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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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前揭《粤道贡国说》卷2,182—183页。
② 前揭《粤道贡国说》卷2,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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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一史馆、暨大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189页,署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仍准各国船只来粤贸易折,乾隆七年二月初三日(1742年3月9日)。
④ 《明清史料》,中华书局影印本,民国49版,1122页,吏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苏等奏>移会,九月二十九日,人户,闽督苏等奏请酌改诲洋运米商民议叙,中央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刊行。
⑤ 《仁宗实录》卷185,嘉庆十二年丁卯九月已亥。435页。
⑥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资料汇编》上册之第263、264,268条,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151、152、154页。
三、清政府对中暹大米贸易的优惠政策
从康熙末年直至乾隆初年,福建、广东、浙江等的粮食危机始终未获解决。为了鼓励暹罗华商运米来华贸易及内地商人赴暹罗购米,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清政府对暹罗商人采取的优惠政策
1.雍正六年以来,对运回米石的暹罗华商,全免其米石税。雍正六年(1728年),暹罗商人吴景瑞,运载米谷到福建贩卖。雍正帝批准对其他货物,准予发卖,照例征税,“依议速行”,而对运来的米石则批旨,“米谷不必上税,永着为例”,并“嗣后暹罗运米商船来福建、广东、浙江者照此一体遵行”。①
2.雍正以来,将梁课②全免或降等征收。雍正八年(1730年)及十年(1732年),暹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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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前揭《粤道贡国说)卷2(暹罗国二》,183页。
② 梁课即船钞,又称船舶税或梁头税,按商船的梁头宽度征收。清朝初年,梁课的征收沿袭明代的丈抽制,以船的大小为标准,西洋船定为九等,东洋船定为四等。康熙二十四年对其进行了修改,标准统一为:西洋一等船征银3 500两,二等船征银3 000两,三等船征银2 500两。东洋一等船征银1 400两,二等船征银1 100两,三等船征银600两。《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续修四库全书》801,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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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雍正乾隆时期中暹大米贸易情况
时间 运米者 运米数量 附带物 到达地点
雍正二年 暹罗贡使 不详 进献谷种、果树等 广东
雍正四年 暹罗贡船 不详 不详 广东
雍正五年 暹罗商人乃文吠 不详 不详 广东
雍正六年 暹罗商人吴景瑞暹罗国船主叶舜德 不详不详 不详不详 厦门广东虎门
雍正七年 暹罗载米船只 不详 不详 广东
雍正八年 暹罗商人陈景常 不详 不详 福建
雍正十年 暹商丘受原 不详 不详 福建
乾隆七年 暹罗国船户薛士隆 15 000石 铅、锡等货 厦门
暹罗国王所遣红皮船 3 700余石 不详 广东
乾隆八年 薛士隆复来 6000石 不详 厦门
沈士泽商船 1 030石 不详 定海
李长益商船 700石 不详 宁波
乾隆九年 暹罗国王所派夷商余明衷 8 000石 不详 厦门
内地龙溪县商人林捷亨 3 100石 不详 厦门
内地商人谢冬发 不详 不详 厦门
乾隆十年 内地商人阮腾风等四人 不详 不详 厦门
乾隆十一年 暹罗国商人方永利 4 300石
蔡文浩 3 800石 苏木、铅、锡等货 厦门
内地商人谢长源等十人 不详 不详 福建
乾隆十三年 龙溪县商民何景兴 1 000石 不详 厦门
乾隆十四年 暹罗国夷商沉泰内地商人金万镒等四人 5 494石共计15 000石 苏木、铅、锡等货不详 厦门厦门
乾隆十六年 暹商王元正 l 941.4石 苏木、铅、锡等 粤海关
暹罗商船 4 000石 不详 厦门
乾隆十七年 林权商船 5 100石 不详 广东
乾隆十八年 暹罗国夷商苏辉 7 020石 苏木500担、黑铅30担 厦门
乾隆二十一年 暹罗国夷商金洪 5 075.6斗 苏木、铅、锡等 厦门
乾隆二十二年 内地殷商庄文辉 3 900余石
方学山 5 200余石 不详 厦门
乾隆二十三年 内地商人陈泰等九名南海县民江埏陈成文邱毓堂陈观成叶简臣林孔超三水县民郭俊英陈芳炳 各2000石以内3 840余石3 010石2710石2 300余石2 660余石2220余石2 330余石2 500石 不详 厦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乾隆二十四年 内地商人内地殷商叶锡会 2 000石以内2 380石 不详 厦门
乾隆二十八年 南海蔡陈、江琛、黄锡琏等 各2000余石 不详 广东
乾隆三十二年 内地商人多名内地殷商赖逢贵柯生文姚殿策 各1 500石以内2 300石2 800石l 560石 不详 厦门
内地船户 各1 500石以内
乾隆三十九年 同安县商民郑佳宏 1 600石 不详 福建
说明:表中所列仅为现存材料记录,不存材料及漏载者当亦不少,如乾隆十九至二十年是中暹大米贸易最兴旺时期,但不见有关此年运米情况的记载;另外还有相当数量遭海难而未运到的米船。
资料来源:第一档案馆已经编辑出版的朱批奏折、副录奏折等档案,国立故宫博物院影印出版的明清档案、明清史料、史料旬刊、宫中档雍正乾隆朝奏折等,以及《清实录》、《粤道贡国说》、《清朝柔远记》等。
人陈景常、丘受原等来华,雍正帝降旨予以优惠,俱“免收粱课”。①乾隆八、九、十一等年,暹罗国船户薛士隆、余明衷、方永利、蔡文浩等运米来闽,其四等船皆准降照第五等例征收梁课。并十四年对夷商沈泰梁课亦降等征收。②
3.雍正七年以来,对船货税银实行全免或减免的办法。乾隆七年(1742年),暹罗华商薛士隆运米和其它货物来闽粜卖,经闽海关监督沈之仁奏“将该船进口货税梁课免其征输,以示优恤”。③第二年,薛士隆复来,福建巡抚周学健建议实行有区分地奖励政策,“以带米一万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三。”④乾隆听取了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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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福州将军沈之仁请免征暹罗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七年九月二十日。
② 福州将军马尔拜请降等征收暹商沈泰梁课奏折,乾隆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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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福州将军沈之仁请免征暹罗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七年九月二十日。
④ 福建巡抚周学健请定例分别免征外国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
(二)清政府鼓励内地商人从暹罗运米石销售
1.乾隆六年,劝谕内地商民出洋购米运回,免征米豆税。乾隆六年(1741年),广东地区民食不敷,米价昂贵,广东巡抚王安国令粤海关监督朱叔权,劝谕内港出洋船商,买米运回出售。对此,乾隆曾于七年降旨免征米豆税,以资鼓励。这样一来,“商民尤为踊跃,每一洋船回棹,各带米二、三千石不等”,仅乾隆七年六月至八月这三个月期间,合计进口米二万三千余石。①
2.乾隆十六年,对自备资本赴暹罗的内地商民,分别给予奖励和赏给职衔顶带。乾隆十六年(1751)左右,福建产粮有限,不敷民食,出现了粮食供不应需的状况。为了扩大粮食来源,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奖励商民出洋赴暹罗等国贩米运回。原奏称:“凡内地商民,有自备资本领照赴暹罗等国运米回闽粜济,数在二千石以内者,循例由督抚分别奖励,如运至二千石以上者,按数分别生监、民人,奏请赏给职衔顶带。”②这一政策实行后,大大鼓励了商民出洋购运米谷的积极性,许多商户踊跃从事这项贸易。所以此后几乎每年都有一些商船前往暹罗等产米之国,运回米谷至闽粤粜卖。
但是乾隆二十四年之后,运米者日见减少,查其原因,可能是“外洋产米各处年岁丰歉不齐,米价增昂;各商民资本饶裕者从前已邀议叙,不复踊跃从事贩运”。③对此,乾隆三十九年,闽浙总督苏昌等奏请放宽对贩运米石商民的奖励政策,对运至一千五百石以上者,分别奏请赏给职衔顶带。
3.乾隆十二年,清政府发给内地商民往暹买米造船印照。暹罗国木材品种繁多,质地优良,“作船甚坚美”,且造价极其低廉。于是,暹罗便迅速成为华人在海外的造船中心,不断有商户呈请前往暹罗造船买米,运回内地销售。例如,乾隆九年(1744年),有龙溪县商人林捷亨、谢冬发等;十年(1745年)有阮腾风、金万鉴、徐长发、金长丰等;十一年(1746年)有谢长源、徐芳升、陈锦发、金丰泰、万发春、魏隆贶、王元贞、王丰祥、陈恒利、林发兴等。④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中暹大米贸易的作用与
中暹大米贸易主要集中在清中期的雍正、乾隆间,前后持续不过五六十年。但这五六十年的贸易活动对中暹双方所起的作用与影响却不可低估。
第一,暹罗大米的大批量进口,缓解了18世纪东南沿海严重的粮食危机,平抑了中国市场高昂的米价,并对当时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如乾隆七年,福建进口食米四万二千九百余石,“在漳泉一带粜卖,甚于民食有益”。⑤同年,广东“计自六月至今,进口米二万三千余石,……是以近日省城米价渐次平减”。⑥乾隆八年,“今两月之内,外洋到米万余石,两郡(漳泉)民食自觉充裕”。⑦乾隆十九至二十二年,每年进口洋米“自九万余石至十二万余石不等,于闽省民食大为得济”。⑧乾隆三十年,江西米价昂贵,福建省城福州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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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广东巡抚王安国为粤米价昂准由暹罗等处进口发卖奏折,乾隆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② 一史馆档,转引自李鹏年:《略论乾隆年间从暹罗运米进口》。
③ 前揭《明清史料》,1122页,吏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苏等奏>移会,九月二十九日,人户,闽督苏等奏请酌改海洋运米商民议叙。
④ 福建巡抚陈大受请发给内地商民往暹罗买米造船印照奏折,乾隆十二年正月二十日。
⑤ 福州将军沈之仁请免征暹罗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七年九月二十日。
⑥ 广东巡抚王安国为粤米价昂准由暹罗等处进口发卖奏折,乾隆七年八月---I-九日。
⑦ 福建巡抚周学健为办理内地商船运米回闽发粜情形奏折,乾隆九年八月初六日。
⑧ 《明清史料》,1122页,吏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苏等奏>移会,九月二十九日,人户,闽督苏等奏请酌改海洋运米商民议叙。
食十分紧张,故又下令外洋米从闽安镇进口,以解决省城的粮食供应。故两广总督庆复言:“粤省每年洋船进口,米价顿平,于民食不无小补。”①阮元《西洋米船初到》一诗中有“西洋米颇贱,曷不运连舳”之句,并注:“凡米贵,洋米即大集,故水旱皆不饥”。②时人张维屏则称:“粤东得此(洋米)接济,虽荒歉或可无恐。”③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二,中暹大米贸易进一步活跃了中暹两国外贸市场,加速了两国之间的交流。中暹之间传统的朝贡贸易是十分发达的,据清政府的规定,暹罗进贡为三年一次,而据美国学者斯金纳(C.w.Skinner)的统计,从泰沙王治下的58年直至大城王朝后半期(1710—1767),有十批暹罗贡使的记录,即每十年1.7次。④可见,这种传统的朝贡贸易是十分有限的。而中暹大米贸易开通后,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贸易局面。打破了清政府对朝贡贸易三年一次的规定,自开通以后,几乎年年均有米船往来,既有暹罗米商运米来华,又有国内米商去暹罗购米回国。故时人称洋米贩运“源源有增无减矣”。
中暹大米贸易是这一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商品,而随之附带的其它商品则是苏木、铅、锡等,而且数量不少,如乾隆十八年,暹罗夷商苏辉运米七千二十余石到厦门贩卖,随带的商品还有苏木五百担、黑铅三十担等货,苏木、铅、锡均是中国市场所需之商品,大批的苏木、铅、锡输人中国,无疑活跃了中国市场。
第三,中暹大米贸易还在一定程度上了暹罗的造船业及航运业。内地商民去暹罗买米造船,以及华侨充当暹罗船只上的水手,对于造船业和航运技术在暹罗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怀特指出,“暹罗不但在船舶的设计和制造上效仿中国,而且在航海和驾驶技术上,也无不受到中国的影响”⑤从18世纪开始,盛产木材的暹罗,便成为华侨海外造船中心。乾隆十二年(1747年)清政府允许内地商人往暹罗买米造船,“较之夷商听其自至者尤为便捷”。不少华商到暹罗后,利用当地优质廉价的柚木,造船运米回国销售,甚至将船一并出售,获利成倍。19世纪,日益众多的中国移民涌人暹罗,广东省电白、徐闻一带沿海居民结伴前往暹罗从事伐木造船,“暹罗的造船匠、锡匠、铁匠等,华侨占大多数”。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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暹罗的帆船几乎全为华侨所驾驶,这些帆船有的为华侨所投资建造,有的则为华侨代暹罗国王建造营运。华侨帆船的贸易大大促进了暹罗工商业的发展。18世纪至19世纪中叶,西方人都公认“曼谷事实上就是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中心口岸”,“曼谷是好望角以东仅次于加尔各答和广州的第三个重要港口。”⑦。曼谷之所以能成为印度支那半岛的货物集散地,完全归功于华侨帆船活动的结果。在1821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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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前揭《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汇编》第1册,190页,署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仍准各国船只来粤贸易折,乾隆七年--fl初三日(1742年3月9日)。
② 阮元:《揅经室续集》卷6《西洋米船初到》,198页,《丛书集成初编》2211册。
③ 前揭《广东文征》第5册,418页,张维屏:《粤食》。
④ (美)斯金纳(C.w.Skinncr):《古代的暹罗华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2年第2期,105—122页。
⑤ 怀特(J.White):《航行中国的历史》(Hisiory 0f a Voyage to China)1826,54页,转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中期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历史》1957年第1期,1—21页)。
⑥ (美)斯金纳:《古代的暹罗华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2年第2期,105—122页。
⑦ (美)斯金纳(c.w.Skinner):《泰国的华人社会》(Chinese Society in Thailand),41页,1957年。
华侨在暹罗投资所制造的帆船为数已达136只,其中82只从事暹罗和中国之间贸易的,另54只往返暹罗与越南、马来亚、爪哇之间从事贸易的。所有船只的总吨位达三万九多吨,在这136只帆船中,除少数近岸航行的由中暹两国水手共同驾驶外,其余亦均由华侨水手所驾驶。综计在这些帆船上服务的华侨,约有八九千之多。①
不仅在中暹朝贡贸易和大米贸易中,华侨占绝大多数,暹罗国王派往日本等国的唐船,也几乎全为华侨所驾驶,《华夷变态》卷十八记录了同一暹船上水手的人数,其中“唐人九十五人,暹罗人三人”,③卷十九所记的唐船上,“唐人百余十人,暹罗人贰人”。③1767—1850年间,暹罗王室垄断了对外贸易和对华的大帆船贸易达到空前的繁荣。这是与中国的先进航海技术和雇佣中国船员分不开的。
第四,中暹大米贸易进一步推动了暹罗华侨社会的发展。根据斯金纳的说法,17世纪后半期,暹罗的华侨至少有一万人,但从当时频繁的内地商民迁移暹罗的情况不难想象,华侨人口必定是有增无减的,足见华人在暹罗发展之兴旺。居于暹罗的华人社会主体是大小商人,他们的店铺位于市中心地段,是全市最好和最繁华的。④当时在首都大城,“居民廿万……富者惟汉商及五爵”。⑤一位外国人对18世纪后半期暹罗华人社会的描述是:“中国侨民,从其商业规模及其所享受的特权看来可说是人数最多和最为繁荣的一个民族”。⑥更甚于在1767年缅人屠掠大城后,暹罗经济是全靠当地华侨才得以迅速恢复起来的,“华人在暹使用金银,王国之迅速恢复应归功于他们的勤奋,设非华人如是勤奋,则暹罗今日必无银钱财帛也。”⑦经济的富有必然导致他们地位的提高,暹人“尊敬中国,用汉人为官属,理国政,掌财赋”,⑧达信王统治时期,原籍贯福建漳州西兴村的华侨吴阳,曾做宋卡太守,并且,他死后,其子吴文辉继任其职务,⑨为暹罗国做出了十分明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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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克劳佛特(J.Cmwfurd):《印度半岛史》(History of Indian Archipelago)卷3,186页,1820年,转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期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
② 林春胜、林信笃编:《华夷变态》卷18,1394页,1691年第88号“暹罗唐船之唐人口述”,东京东方书店1985年版。
③ 前揭(华夷变态)卷19,1478页,1692年第64号“暹罗唐船之唐人口述”。
④ (美)斯金纳:《古代的暹罗华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2年第2期,105—]22页。
⑤ 魏源:《海国图志》卷7《暹罗》,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上海书局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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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美)斯金纳:《古代的暹罗华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2年第2期,105—122页。
⑦ (美)斯金纳:《古代的暹罗华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2年第2期,105—122页。
⑧ (清)陈伦炯:《海国闻见录》,四库全书本。
⑨ (美)斯金纳:《古代的暹罗华侨》,《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2年第2期,105—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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