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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基于世

2017-07-08 01:09
导读:经济管理论文论文,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基于世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前。贸易与环境是两个不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前。贸易与环境是两个不同的领域。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在瑞典斯德歌尔摩举行。会议“考虑了需要 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励和指导 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由此,被认 为是该次会议把环境问题提上了意识高度.开始 引起人们的重视。此后,于1992年6月3日至14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 议,会议重申1972年在斯德歌尔摩通过的《联合 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通过了《关于环境与 发展的里约宣言》。该会议标志着国际社会环境保 护事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而且,随着 《里约宣言》的通过,贸易、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问 题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不可回避。因为,有些国 家试图利用贸易措施来影响其他国家的环境政 策,或者以保护环境为由,设置贸易壁垒保护本国 的经济贸易利益。当然,导致环境问题进入贸易体 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或 者从一方面来讲,贸易与环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 的普遍重视主要归功于世界范围内环保运动的发 展。另一方面则是不计环境成本地发展经济与生 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之间早已潜在的紧张矛盾凸显 的结果。由此看来,贸易与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有的人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有的则坚持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负面的。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也是自WTO成立以来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进行多边谈判的主要议题。
  从贸易与环境问题被讨论的一开始,就伴随着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保主义者的争论。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是有利的,自由贸易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保证生产活动能够按照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同时,贸易自由不仅有利于克服一个国家面临的资源对经济增长潜力的限制,而且还有利于增加环保的洁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此外,贸易自由化还能消除那些扭曲贸易的政策措施,如补贴和税收等被认为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环保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恶化,甚至认为贸易自由化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因素。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的增长,贸易增长扩大了全球经济规模,使生产和消费活动增加,全球资源使用量和废弃物随之增多;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使有害物质跨境转移,助长濒危物种的贸易,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为此,政府应更多地干预贸易,以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环境。也有人认为,贸易与环境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冲突。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扩大了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但贸易的发展也使生产和消费活动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使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并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3种效应,即技术效应、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此消彼长,最终的结果如何很难精确预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事实上,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取决于诸如国内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状况和贸易与环境政策以及产业结构和贸易商品结构等许多其他因素。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1996年的报告中认为,对贸易自由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应考虑各国国情、社会经济状况和相关部门的特殊性。贸易自由化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其消极的方面。从近十几年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来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核心是,贸易政策是否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
  
  二、世贸组织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关系及其协调
  
  (一)世贸组织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
  
  在全球环境保护潮流的推动下,WTO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除了在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中已经涉及的环境保护例外的规定外,WTO中有多个协定都涉及到与环境问题的措施,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序言中写到:“成员国认识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农业协定》附件第12条“环境计划下的支付”(a)款规定:“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四部分“不可诉补贴”第8条(c)款规定:“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这些要求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须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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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明确将贸易政策、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作为WTO的一个优先事项,规定:“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制定用以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的规则的需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及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响应《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宣言第12条原则中列出的环境目标;及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以及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执行。”
  
  (二)世贸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例外规定
  
  在WTO规则中,“环保例外条款”以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GATS协议第14条、SPS协议和FBT协议为具体表现。GATT1994第20条规定:“例外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款)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g款)。根据该条款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P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三)世贸组织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与努力
  
  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部长会议,作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该决定指示WTO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贸易与环境的问题和关系,并积极与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合作。在获得“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等方面的授权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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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在授权的范围内,“为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委员会协调如“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包括按照多边环境协定采取的措施”;协调“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及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和要求的透明度的规定”;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协调“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扭曲对环境的效益”;协调“国内禁止性货物的出口问题”:协调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为处理与WTO第V条中所指的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和文件的透明度所需要的适当安排等。

  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如在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该委员会就向会议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其成员国政府采取旨在推动贸易与环境改革的具体行动,包括:各成员国之间应就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相互交流信息及增加透明度:WTO法律体系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环境条约协同发挥作用;WTO关于内国予以禁止的和有害的物质(贸易)的规定;WTO关于生态(安全)标识的规定;订立适当的协定以有利于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1997年和1998年,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继续研究马拉喀什通过的《贸易与环境的决议》授权其研究的问题。1999年在西雅图举行的“千年回合”未能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一致。但这丝毫未能动摇委员会的信心02001年多哈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其中包括一个以“贸易与环境”为标题的议题。宣言还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日常中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影响,以及清除和减少贸易限制对贸易、环境和发展都有利的情况。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三是为了环境目的的标识的要求。基于上述注意的问题,贸易与环境委员会2003年在墨西哥召开的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以及2005年在坎昆召开的第六次部长级会议都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及协调任务来看,WTO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总目标和总原则是明确的,那就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因为,WTO在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时坚持一个基本立场和四个原则。一个基本立场是:赞同维护一个公平、公开、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为保护环境与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也不需要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WTO在不超越多边贸易体制权限下,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中的各项政策。四个原则是:第一,WTO规则是以多边贸易体制为基础的,这一性质决定了WTO以维护和促进多边贸易为主要目标,保护环境的目标只能是在WTO框架内实现。同时,WTO协调的政策范围只限于对成员方产生重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政策。第二,WTO允许成员方自主制定本国的环境政策,但对这些环境政策有严格的要求,即各成员方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WTO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市场准入机会。第四,WTO坚持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原则。
  可见,WTO一系列规则实际上在努力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表现在:它既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健康、自然资源,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歧视和变相限制自由贸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同时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现状、协调难度及协调对策
  
  (一)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现状
  
  以外贸体制改革为核心推动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革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特别是市场取向改革目标的确立与逐步推进,已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外贸体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问题。可以说,目前的外贸体制已基本适应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加入WTO前我国已对外贸法律、法规作了清理、修订。加入WTO以来,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至此,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一级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为二级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为三级法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与包括其他一些实施细则和意见一起,在政策的统一性、透明度以及体现环境保护方面基本上与WTO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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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从体系上可分为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管理政策、环境产业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贸易政策和环境国际合作交流政策六个部分。内容上主要包括外商投资政策、货物进出口环境管理政策、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政策、技术进出口环境管理政策、环境服务贸易、环境标志等。外商投资政策方面,早在2002年有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将新技术、新设备、节能、综合利用资源以及环保项目就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方面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货物进出口环境管理政策方面,2001年公布了第一批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在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政策方面。我国已对废物的进口实行审批制度,对某些废物实行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政策方面我国也颁布过一批目录,对保护环境也有充分的体现。在环境服务贸易政策方面。中国政府按照对外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积极贯彻执行《议定书》的有关内容。在环境标志方面,我国早于1994年就成立了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发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启动和推行了环境标志计划。可以说,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内容及其宗旨与WTO有关规定基本是相符的。
  
  (二)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进一步协调的难度
  
  环境政策的制定目的是保护环境,但却很容易影响经济利益。因为。较严格的环境标准必定会增加产品的成本,而产品成本的上升则又会影响产品的竞争力。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常常遇到环境壁垒的影响,使我国的一些产品难以在国际市场上流通。因此,协调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第一,如不执行环境政策和有关环境标准,中国的一些产品只好自行消化,以满足“国内需求”。第二,如果按目前国际市场通行的规则和标准生产的话,我国的一些产品“物美价不廉”,不具有价格上的优势,也无法“走俏”国际市场。因为环境成本内在化是让一般企业望而却步的一个“标杆”。越不过这个标杆。对外贸易就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协调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仍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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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体制而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恐怕难以完成。负责环境问题的国家环保总局不可能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角度上考虑制定环保政策,而负责对外贸易的商务部也不可能完全站到为保护环境目的而制定或实施限制贸易措施的角度上去。即使是贸易专家也不习惯于在一种竞争的环境中(面对来自环境保护方面的挑战)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同时,我国面临的现实是:由于污染治理技术有限。治理污染实质上很难达到彻底消除污染的目的。有的治理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废气变废水,废水变废渣,废渣堆放填埋。这样做的结果是: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形成恶性循环,破坏生态环境。所形成的局面是: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改善环境的作用有限。加之,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导向是“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受此影响,一些污染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得到开发、利用、出口,其结果是,生态环境不可逆转地受到破坏,而环保政策却视而不见。可见,我国协调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三)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及对策
  
  (1)把握贸易与环境关系,均等政策协调力度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说,绝大多数的政策、法规正处于调整时期。对外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也不例外。但在协调二者的关系时应把握好一点,即规范的自由贸易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贸易的自由发展必将促进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加限制的自由贸易将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污染产业和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的问题。因此,我国一方面应通过相关贸易及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防止和抑制国外有害废物及环境污染产业向国内转移,鼓励和引导相关环境技术的引进和运用,同时限制有害废物和化学品的出口,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应通过国内税收、收费及环境标志等政策措施.促进国内生产方式的逐渐转变。鼓励国内相关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发挥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双管齐下的作用。要达到这一目的,一项规范、合理的贸易政策与一项适度、恰当的环境政策的制定是我国有关职能部门的一个出发点。正如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1996年的报告承认:“贸易自由化可以通过促进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和使用来实现发展和环境收益。”但要实现上述收益,使贸易带动的增长具有可持续性,需要在国内层面制定合理的环境政策。这就是说,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两个方面,哪一方面走偏都会背离WTO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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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建专门机构。赋予特殊职能
  建议成立中国国家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专门的职能和任务。专门负责协调国家对外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专门负责审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负责参加国际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及贸易与环境的国际合作等事宜。概括而言,该委员会有对内和对外两项基本职能,即对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并负责对国内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审查;对外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并负责实施贸易与环境的国际合作事宜。该委员会应隶属国务院并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3)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坚持WTO有关原则
  目前,为环境目的采取的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措施已日渐成为国际社会为促进环保目的而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基于环境保护的强大压力。各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正日益成为更好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不少发达国家更是采取单方面行动为环境目的实施限制或禁止出口措施.从而不断引发贸易争端。对此。我国应积极应对。并有效利用WTO有关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维护国家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要对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作进一步的完善。主要是对外贸易政策应充分顾及环境保护。但又不会因此而制约贸易的发展。这完全符合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
  (4)加强环境保护立法,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主动落实在多边贸易协定和多边环境协定中达成的协议,并使之转化为国内立法。以履行成员国的义务。其次,广泛实施WTO允许的绿色环保措施,如环境税收。第三,强化环境国际标准的实施与管理。现阶段继续积极推广和认真实施ISO14000产品环境标准意义重大。因为从长远来看。如果长期实行过低的环境标准不仅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国的外贸出口,因为这会给他人制造环境壁垒的借口。 中国大学排名
  (5)欧盟经验,借鉴贸易与环境协调机制
  欧盟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有两个好的做法:一是为保障贸易自由化,欧盟在环境标准的协调方式上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如对有的产品制定统一标准,对有的产品制定最高标准或是最低标准。二是为了协调贸易自由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欧盟让司法机关和立法机构发挥重要作用。欧盟立法机构通过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令来指导成员国的行动,以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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