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
2017-09-0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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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工具,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
【摘要】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工具,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并论述将土地使用权产权界为居民独立产权的重大意义。鉴于我国房屋拆迁问题中涉及了有关产权和交易费用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措施。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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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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