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平等格式条款调查结果的分析(1)
2017-09-27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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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面制定的逃
[摘 要]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为目的的格式条款,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却在生活中普遍存在,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为了扼制不平等格式条款,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协助、格式条款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关键词]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 对策
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涵义及特征
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为目的的格式条款,它通常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由于这些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所以现实生活中又被人们形象地戏称为“霸王条款”。
2008年由中国产业报协会联合30余家新闻媒体发起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的结果显示:电信、房地产、保险等被列为“十大霸王行业”。这些行业之所以被列为“十大霸王行业”,其原因之一就是订有大量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霸性”和“不平等性”,它们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六点:(1)不合理地分配风险或要求消费者放弃某些权利。(2)赋予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电信公司任意终止电话磁卡业务等等。(3)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在有的条款中规定自己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负责,而对其他情况下的责任避而不谈,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目的。(4)限制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规定,消费者的某些权利在未得到自己的同意时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还有开发商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X”,不准消费者选择。(5)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如在合同中规定,遇到纠纷只能与卖方协商,不得提起诉讼与仲裁等。(6)以“最终解释权”逃避制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对广西各个行业的格式条款调查中,笔者还发现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相关部门和行业:一是公益单位,如水、电、暖、气的供应单位。二是人们依赖的行业,如银行、铁路、公路、民航、电信等。三是消费需求的热点行业,如商品房销售、汽车销售、物业管理、餐饮娱乐行业。四是紧俏热销的商品厂商。一些厂商单方面确定的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没有“三包”的规定,或规定的时间很短,且规定发生纠纷要到其所在地法院诉讼。五是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
二、不平等格式条款存在的原因
(一)消费信息不对称。通常情况下,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而在信息时代,消费者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不断的提高,更加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主要来源于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把假货当真货,把次货当好货。
(二)供求关系不平衡,生产者或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敢于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多数是垄断性企业,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这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由于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与不平等格式条款制定者抗衡,对格式条款只能被动接受,这恐怕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此外,由于产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垄断单位或消费者需要的行业,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只能认可不平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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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但不平等格式条款至今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社会正义之外,还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一些领域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不平等格式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