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目标偏差及其矫正(3)
2013-06-04 01:56
导读:(三)调整价高者得的评标标准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从一定时期来看,土地的供给通常是小于需求的。地方政府是唯一的土地供应者,土地招、拍、挂成为开
(三)调整“价高者得”的评标标准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从一定时期来看,土地的供给通常是小于需求的。地方政府是唯一的土地供应者,土地“招、拍、挂”成为开发商取得土地的唯一途径的背景,“价高者得”标准的实施,事实上使得土地价格随供求关系而得到自我调节的目标不可能实现。针对这一点,根据不同的地块实行分类实施的政策,同时调整“ 价高者得”的评标标准,实行差别评标的
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招、拍、挂” 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在确定竞标人时,改变价格成为土地竞争中唯一的决定因素的格局。价格应作为中标条件之一,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如开发单位的实力,履行诚信的能力,整体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当然,这种评标标准的确定必须是统一、科学、具有现实的可实施性。
注释:
①土地资源配置目标结构图根据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
论文全文数据库中高明的《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研究》进行修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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