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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我国内部部门产生的背景以及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面临的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实需要,对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机构设置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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