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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贸易制度的入世承诺
1.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06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14.7%和10.3%减至6.9%和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05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1)。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表1 加入WTO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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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其他进口管理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WTO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应用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WTO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WTO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出口制度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3)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15年内完全取消。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否则WTO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WTO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WTO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
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