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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二元夹缝中的生存——简析中部小城镇养老保

2014-04-0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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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将焦点定位于我国中部地区在城镇化浪潮中出现的大量小城镇。文章指出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源在于其所处的位置:双二元社会结构(城乡、东西部)的夹缝之中,这种社会位置使中部小城镇在获取与资源方面都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小城镇;二元结构

  小城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末梢,又是城镇化的主要载体,因此具有连接农村与城市的作用。小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是小城镇居民的生命屏障,然而具体到我国中部地区的小城镇来说,其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却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因此,我们探讨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更快地促进中部崛起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的现状

  小城镇居民构成比较复杂,不同的小城镇居民在年老时的保障来源差别很大: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对通过聘任制进入这些机关单位中的人员和其中的工人给予制度内养老保障待遇,其保障标准参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保障标准执行,目前这一部分是中部小城镇中得到国家较好保障的一部分。

  (二)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老居民
  这些居民没有工作单位且在小城镇中居住了相当长的年限,其收人多来自所从事的个体业,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收人以隐性收人为主,如这些居民可出租祖屋获取收入,这部分收入不上缴,因此他们的养老保障未被纳人国家正式的养老保障体系之内,其养老方式以自养和家养为主。相对于东部小城镇中的老居民来说,中部小城镇中的老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养老资源相对不足,东部的许多小城镇,如浙江义乌小商品城、温州鞋城等城镇的经济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这些小城镇中的许多老居民都是大老板,收人不菲,况且在这些地区,民间资本已经涌进以往被人忽视的福利事业,改变了养老机构由国家单一的状况,民营养老院在经济支持下也办得比较成功。

  (三)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早期中国城镇居民养老的有无一直是与居民所在企业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职工进行养老,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则未被纳人到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之后,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开始享有同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由于东部小城镇的城市化水平较高,吸纳了大量的国营和集体经济企业,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相对于中部小城镇要多得多,也就是说,国家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障在中部小城镇中并不能惠及大量的居民,况且目前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小城镇中人数众多的乡镇企业职工。

  (四)城市化浪潮中新迁入的小城镇居民
  这里主要是指具备一定技能、通过有序流动进人城镇的农村精英人物。他们一般在城镇中有比较稳定的收人来源,其中的一部分进入到国家企事业单位中,享受制度内养老保障,大多数从事个体工商业,主要是以自养为主,兼有留在农村的亲属支持,他们的养老问题目前仍未被纳人国家保障范围内。而在东部地区,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问题,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着手解决,如温州市政府1992年就在全国率先推开“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养老保险扩面到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使养老保险在非公企业的扩面工作逐步深入。

  (五)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进入城镇的小城镇居民
  这一部分人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城市化浪潮中进人城镇的人口,但由于这部分人一般在城镇中尚未找到固定工作或尚未具备一定的城镇生存技能,而其在农村中赖以生存的土地又被征用,只有匆忙地进人到城镇中来,故有别于正常城镇化过程中进人到小城镇中的人口。尽管国家对中部地区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由于补偿水平过低,况短期性的补偿难以为继,城市保障系统与农村保障系统之间的断裂使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面临很大困难,相对而言,东部地区这样的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东部各省市已经启动了城乡一体化的保障制度,为农民上低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如浙江有116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中有49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领取了基本生活保障金,他们还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积极推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和城镇外来人口子女平等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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