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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养老强化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老人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除上文提到的国家赐予物品和授予爵位外,还可以免除刑罚。汉宣帝曾宣布,凡8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没有诬告和杀人,都不予以治罪。使“以孝治天下”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从而强化了家庭养老。唐宋时期,敬老和崇文并举。国家建立了“馆”等文史研究机构,组织老年学士修史编志,浚学弘文,起草皇帝诏书,协助科举。另外,单纯的养老礼仪也没有废除,县一级仍有类似于《乡饮酒礼》的正齿位礼仪。这一时期养老特点是朝廷赐予老人一定的虚衔,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荣誉和生活待遇。此外,《唐书》中还有由国家出面,为高龄老人配备家庭服务人员的记载,贞观十一年二月,唐太宗就宣布过给老百姓中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配备5名服侍人员。强化孝的观念,唐玄宗时要求“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大力保护老年人权利,老年人享有部分免服役权利和财产保护权,不孝子孙要被治罪,《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
两宋时期,家庭中确立了家长独一无二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威。家庭中所有的财产都归家长所有,家长不仅有任意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对家庭成员的惩戒权。两宋时期也是传统高度强化期,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道德被绝对化,强调子女对父母无条件服从。孝不仅仅局限在物质上养老,而且上升到理的高度,以“孝”为核心的家庭养老带有明显的宗教化倾向。国家也在全营造尊老敬老的风尚,例如《宋史》中记载“温州布衣李元老,读书安贫,不事科举,今已百四岁,诏补迪功郎致仕,本郡给奉。”这位普通的读书人只因活到百岁,即享受官员退休的待遇。
元明清时期,家长权威进一步强化。元朝规定即使父母无理杀害子女,子女也要坦然面对。明太祖朱元璋夺取政权后,体察民情,修整礼法,除参照汉代做法外,还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权建设。朱元璋本人也力行孝道,提倡忠君孝亲,并为老人提供了减免家庭赋税,杂役方面享受优厚的待遇。清朝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清朝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家长权威与享有同等效力。明清两代成为继周代和汉代之后尊老、敬老的第三个高峰期。
(四)家庭养老维持期
传统的家庭养老,具有思想强化和实际养老行为强化同步进行的特点。即随着孝道观念由朴素的思想上升到儒家系统的理论,并进一步上升到,实际生活中家庭养老行为也得到进一步强化。进入近代社会后,作为传统封建文化象征的儒家孝道受到猛烈的攻击。批判者认为三纲五常抹杀了自由、平等、独立的基本人权,并泯灭了年轻一代的个性,陈独秀即认为孝道德即是奴隶道德。鲁迅更提出了“吃人的礼教”观点。传统儒家孝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传统儒家孝道受到前所未有冲击的同时,实际生活中家庭养老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近代社会,战乱纷争,政局动荡,人身财产安全缺乏起码的保障。随之而来的军阀割据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使中国陷入了长期的战乱,灾荒频仍,黑暗,民生艰辛,对整个中国尤其是广大的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了动荡社会中较为安全的避风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老人只有在家庭的庇护下才得以勉强度日。另一方面,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的压迫下,中国业日益衰退,农村经济凋敝,国家入不敷出,国家和社会无法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只能仰赖家庭养老。
在战乱不断的中国近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无法承担社会养老的重任;一些民间组织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也因战乱不断,缺乏固定的、安全的场所和充足的资金,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社会中的社会养老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家庭养老理所当然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
因此,近现代中国的家庭养老发展呈现两方面趋势,一方面是家庭养老思想基础呈弱化趋势,另一方面以家庭和家族为核心的养老方式仍然存在,家庭养老实际上呈现出强化的趋势。这样在整个近现代社会,家庭养老总体上保持在以前的基础水平上,处于维持期。
(五)家庭养老争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