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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新型养老试点的建议
(一)提高保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增强吸引力
针对参保对象待遇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需求的现实,建议实现灵活的缴费模式,将缴费水平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比如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缴费档次,满足农村居民的缴费需求和享受待遇需要。针对参保对象既怕交上去的保费“打水漂”,又怕承诺的待遇难兑现的种种疑虑,试点县要采用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备的手续、简便的程序,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同,赢得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办法
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避免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完后的空账风险,应考虑60岁的余命因素,采用较为科学、精确的养老金计发月数,将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余命月数。
(三)拓宽新农保基金运营渠道
针对当前新农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狭窄,基金面临贬值风险的特点,建议尽快出台办法,将各地闲置基金归集到部,由财政部统一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取消基础养老金领取的限制条件
取消“基础养老金领取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捆绑”的做法。享受基础养老金是每一个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的权利,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并未对参保对象作强制规定。因此,应取消基础养老领取必须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限制条件,让60周岁以上老人都能公平享受到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五)改变以户籍划分参保对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当前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主要途径,以户籍来划分参保对象保证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需求,但是不适应当前户籍改革的需要。目前,该省已将鄂州、仙桃、洪湖等纳入城乡一体化试点,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因此,为保证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利益,就不能简单用农业户籍来限制参保对象,建议取消农业户籍限制,允许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六)加强新农保制度与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同时,还要探索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寻求与农村五保制度的高效整合,降低运行,提高运行效率,逐步完善农保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