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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养老制度面临未来偿付能力不足与降低待遇标准之间的艰难选择。由于规定了较高的预期增值标准,在没有相关运营渠道的前提下,这种硬性规定必然会使政策实施者在未来面I临偿付能力不足与降低待遇标准之间的艰难选择。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年一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年~199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
4.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对转移与接续做出具体安排。一是由于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模式上不同,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与接续,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二是地区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方案与发展程度不同,限制了参保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与接续;三是退发迁移或转移参保农民个人账户全部本息的政策规定,抛弃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向参保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目的。
5.从立法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中有根本性保障的规定,另外,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也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怛是,这些散见于各部门的规范无法为该问题的调整提供统一的尺度,而为了推行该制度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则滞后于现实的需求,立法层次较低。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各省市均规定了在本区域适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有甚者,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规定,这不仅使得公众面对此问题时无所适从,还使得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建立,最终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应有功能。
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收效甚微,未能发挥养老保险应有的保障作用,已经严重不符合现实的需求,而我国是个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以及我国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农村老龄化的到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如何建立一套完整又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与学者的思考。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