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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均GDP水平看,按购买力平价换算为国际美元,欧盟扩大前1998年13国平均值为5226国际美元,最低的葡萄牙为人均1445国际美元,我国为6127国际美元(2oo6年)。按美元计算,日本人均GDP为653美元(1959年),我国为2456美元(2007年)。从占GDP的比重看,欧盟13国平均值为17.2%,最高为42%,我国为11.26%(2007年)。我国目前已基本达到l3个欧盟国家以及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最初建立养老制度时的平均社会水平。而且,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和日本在类似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收入达到6.13万亿元,我国正进入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甚至是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
2.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有法可依,优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同时,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3.加强基金管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首先,各地要加强领导,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其次,果断处置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遗留问题,对遗留问题,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偿还计划,对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和管理,专帐专管,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最后,规范和完善投保、领保、转保、退保所涉及的业务操作规程,设计出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系统管理软件,降低业务运行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城乡统筹。第一步:从2009年开始,用三到五年时间,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网络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民,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定型、走向成熟的时候,与其他社保制度一起,将全体国民都纳入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这是城乡统筹的第一步。第二步:在第一步实现的基础上,从2013年左右开始,着手衔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加、财政收入稳步上升的基础上,启动城乡无养老金老年津贴制度。各地区依据财政的可承受能力,确定老年津贴享受者的年龄和津贴水平。为了不浪费资源,也为了避免制度重叠不便管理,将城乡低保享受者中的老年人和农村五保户一起并人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这样,用7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以及城乡老年津贴制度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第三步:从2021年起,加大第二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力度:第一,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逐步衔接、统筹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届时该制度的城乡差距、群体差距将显著缩小趋向待遇基本一致。
5.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见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即针对农民这个特殊群体,选拔专业人员努力用通俗易懂的,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为群众正确解读、及时传达国家的最新政策,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