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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自治区地方无法弥补养老统筹缺口。虽然目前资金缺口尚能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但是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老年高峰期,必须加速推动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努力加大地方财政改革力度,建立养老保障财政核算体系,为内蒙古养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必须继续大力推动养老保障改革,扩大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养老统筹征缴率,逐步降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养老统筹缴费是中国“统账式”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是养老金支出的主要来源。因此,虽然内蒙古养老统筹征缴率目前已经达到90%以上,但要使征缴率得到保证,制定相关,改“缴费”为“缴税”的养老统筹收缴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再者,内蒙古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中,就业压力十分大,最近几年职工退休年龄一再提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就业压力,却大幅度提高了抚养率,使本来已捉襟见肘的养老保障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况且,许多提前退休的人员并未真正退出就业队伍,劳动力的状况没有得以真正改变。因此应从长远角度考虑,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减轻养老保障负担。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要解决内蒙古未来养老统筹收支缺口增长的问题,应具体分析将要面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养老统筹资金的短缺。
其次,建立养老保障财政核算体系,加强财政支持养老保障的作用。内蒙古正处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为了推动的繁荣发展,不宜过度加大企业养老统筹负担,财政必须成为养老统筹缺口的有力支持。为了顺利渡过即将到来的老年高峰期,应逐步建立保障财政核算体系,从具体的税种中抽取固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财政对养老金的支付,做到社保资金有固定的来源,有明确的去向,建立健康、完善的社保资金流动体系。
第三,随着大中型国有企业转制任务的逐渐完成,可以逐步减少财政支出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投入,将企业的改革发展更大程度上交给企业去完成。
最后,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相配合,以增发地方财政债券与中央财政适当补充等方式筹措资金,以弥补养老统筹收支缺口和离退休金需求的较大幅度增长,保证养老统筹体系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