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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政策原则
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瓦格拉首次归纳出了税法调控的“社会政策原则”,与上述税收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相似。[13] 从税收的实质经济意义考察,可以发现税收是“依照国家的意志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 [14]而且,这种再分配“实质上是对由市场形成的收入分配状态的某种调整和纠正”。 [15]市场竞争必然意味着优胜劣汰,从而在事实上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贫富不均,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失衡。“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就是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分配状态进行适当干预,以实现个人、地区之间收入的相对均衡。” [16]具体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即实行最低免除额(起征点)制度和超额累进税率。19-20世纪之交的英国财政学家道尔顿认为,“在一个收入分配不均的社会中,没有理由要求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都纳税。” [17]如前所述,800元的起征点其实导致我国很多省市的大多数工薪阶层都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这样显然无法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工具来调整个人之间的收入不均,从而无助于缓解收入贫富分化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路径探讨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早已通过增加免征额等各种方法变相提高了起征点,比如广州地区税前是1260元,深圳是1500元,北京、上海是1000元。这种做法虽然实质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但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得不然。
笔者认为,与其让地方政府别别扭扭地违背立法法精神各自为政,不如中央根据各省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平均水平统一调高起征点,确定一个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