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领域的市场支配力量类型分析毕业(2)
2014-08-27 01:06
导读:当然,这种单一联盟的存在也是有明显弊端的,主要在于联盟强大的买方力量。这种谈判力量可能会迫使卖方在价格上作出让步,但是却可能以牺牲一定的
当然,这种单一联盟的存在也是有明显弊端的,主要在于联盟强大的买方力量。这种谈判力量可能会迫使卖方在价格上作出让步,但是却可能以牺牲一定的服务质量和减少服务项目为代价的。如果这种联盟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那么也可能会逐渐变得官僚,而失去为消费者争取最有利条件的工作动力。这时如果存在部分联盟外的单个购买者,联盟为了吸引这部分人的加入,就会更加有效率地工作。
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由购买者组成的联盟,那么这些联盟联合起来限制支付的价格,集体对付特定的医疗服务供给者,迫使消费者接受较高的费率,或者划分地理范围,这些都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典型的自身违法行为,毫无疑问也是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
二、支付方形成的市场力量
保险机构在美国医疗支付体系中处于中介的作用,一方面向患者出售医疗保险计划和产品,另一方面又向医院和医生支付各种有关的费用。因此,保险机构的行为既可能造成垄断(monopoly),也可能造成买主垄断(monopsony)。
支付方市场力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的资助计划构成的,另一种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构成的。对于前者,由于这些医疗计划执行的都是政府规定的费率而不是经谈判的费率,因此,反垄断执法几乎没有延伸到这些领域。
对于后者,情况则较为复杂。因为保险公司本身是典型的商业机构,因此反垄断法的一般常用的原则都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并,同样需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范围、竞争的效果、进入行业的门槛以及合并是否会提高效率等因素。除了合并外,可能引起反垄断执法的还包括划分市场的协议、最惠国待遇条款、独家交易或准独家交易合同等。尽管有关当局对此类情况也提出过指控,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大都是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而不仅限于当地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