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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领域的市场支配力量类型分析毕业

2014-08-2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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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力量的确定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反垄断法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惩罚因占有市场支配力量而导致的垄断行为。因此,在判断行为是否合法时,首先应判定该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或该行为的后果是否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力量。
与典型的商业领域不同,在美国医疗领域判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这与美国复杂多变的医疗支付体系和医疗政策有关。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通过医疗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的,根据美国统计署2002年的调查显示,85%的美国人都享受了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险。总的看来,支付医疗费用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1.政府资助的计划。这种计划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MEDICARE,另一种是MEDICAID,前者的受益对象是年老和残疾的美国人,后者的受益对象是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孩子和孕妇以及低收入的成年人。
2.雇主提供的保险。雇主通过各种途径向其雇员和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这些途径既包括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也包括雇主自助的计划,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如果雇主选择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那么雇主将会代表雇员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以获取最佳的投保条件。
3.个人的保险。在1999年,大约有一千六百万达到工作年龄的成年人和孩子(这部分人占了65岁以下人口的7%)是通过自己投保来支付医疗费用的。当然,这部分人口比例较低,因为雇主提供保险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且自己投保费率也较高。
4.没有参加保险的。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完全依靠自己来支付医疗费用,据统计,大约有15%,也就是四千四百万美国人在某个阶段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感觉到美国医疗领域的支付关系比较复杂,与传统商业领域简单的买方(产品或服务需求方)—卖方(产品或服务供给方)两者关系相比,医疗领域的关系用较为简单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买方(医疗服务需求方)—支付方—卖方(医疗服务供给方)三者的关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支付方的私人保险机构和政府计划对于患者或雇主而言是卖方,但对于医院或医生而言则是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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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联盟
医疗服务需求方的联盟包括为其员工购买保险的雇主,当然也包括个人或小业主,他们通过参加医疗计划获得他们需要的服务。如果这种联盟是作为政府的一部分,那么可能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这种豁免主要是通过法律明示的方式或采取州行为豁免的原则获得的。
作为买方的联合体,他们通常都集中了买方的所有功能,如协调各成员的行动,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买方的谈判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卖方降低价格。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来说,这种联盟的存在都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它可以集体收取买方的资金,同时它还是买方集体的经纪人,可以集中地与医疗计划和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协商。另外,该联盟也可以向它的成员发布各种医疗计划的优惠信息,便于成员就各个医疗计划进行比较,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计划。由于联盟代表了买方的集体利益,因此还可以承担监控医疗计划的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符合预期的责任,这一点是单个购买者无法有效做到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买方联盟的存在对于消费者也就是患者而言是有利的,因此,一般不会太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但是,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里面,任何一种行为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触犯到反垄断法,因此并不是说只要代表消费者就可以绝对地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是存在单一个联盟好呢,还是存在多个联盟对消费者更有利,或者是部分购买者加入联盟,而部分购买者游离在联盟之外才能使到联盟更加有效率地工作,从而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实际上这是反垄断法关心的问题,因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执法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理论上说,单一联盟的存在对消费者更有利,因为,只有存在一个联盟,这个联盟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消费者,才不会由于存在另一联盟的竞争而削弱买方的谈判力量。 另外一个原因是单一联盟不会造成消费者选择上的混乱,因为在多联盟存在的条件下,消费者不但要选择医疗计划,还要选择联盟,这比单单选择医疗计划要困难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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