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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力量的确定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反垄断法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惩罚因占有市场支配力量而导致的垄断行为。因此,在判断行为是否合法时,首先应判定该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或该行为的后果是否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力量。
与典型的商业领域不同,在美国医疗领域判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量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这与美国复杂多变的医疗支付体系和医疗政策有关。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通过医疗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的,根据美国统计署2002年的调查显示,85%的美国人都享受了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险。总的看来,支付医疗费用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1.政府资助的计划。这种计划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MEDICARE,另一种是MEDICAID,前者的受益对象是年老和残疾的美国人,后者的受益对象是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孩子和孕妇以及低收入的成年人。
2.雇主提供的保险。雇主通过各种途径向其雇员和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这些途径既包括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也包括雇主自助的计划,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如果雇主选择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那么雇主将会代表雇员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以获取最佳的投保条件。
3.个人的保险。在1999年,大约有一千六百万达到工作年龄的成年人和孩子(这部分人占了65岁以下人口的7%)是通过自己投保来支付医疗费用的。当然,这部分人口比例较低,因为雇主提供保险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且自己投保费率也较高。
4.没有参加保险的。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完全依靠自己来支付医疗费用,据统计,大约有15%,也就是四千四百万美国人在某个阶段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感觉到美国医疗领域的支付关系比较复杂,与传统商业领域简单的买方(产品或服务需求方)—卖方(产品或服务供给方)两者关系相比,医疗领域的关系用较为简单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买方(医疗服务需求方)—支付方—卖方(医疗服务供给方)三者的关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支付方的私人保险机构和政府计划对于患者或雇主而言是卖方,但对于医院或医生而言则是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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