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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入世与证券监管的理念创新及制度应对

2014-09-0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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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入WTO,对中国新兴的证券市场而言,意味着驶入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快速直通道,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更加复杂,证券交易品种、方式更加多样,证券市场更加多层次化,这些都对未来的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国际化证券市场的创新需要证券监管的理念创新,证券立法上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入世 证券监管 理念创新 制度设计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这圆了我国l5年来“复关”坎坷求索之梦,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正发生着一场新的变迁,而且更带来了一场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制革命。具体针对中国新兴的证券市场而言,意味着驶入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快速直通道,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更加复杂化(如有“洋面孔”的出现),证券交易品种、方式更加多样化,证券市场更加多层次化(二板市场、网上交易等等),这些都对未来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无疑,国际化证券市场的创新迫切需要证券监管的理念创新,证券立法上的制度创新。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略加阐述。
一、从WTO的规则精神看,应升华出“公正、高效、透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理念,来引领、指导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及制度安排。
  在证券监管体制或行为活动中,证券监管的理念是其灵魂。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释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所谓理念,又叫“观念”,最早为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创立此范畴,原指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的非物质实体。引申至今,理念即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在法律措辞上,则相当于宗旨、目标或原则之类的概念,有学者指出“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之谓也。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法律之理念,为指导法律之意欲,使制定理想的法律及运用法律之原理。理念为理性之原理。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面对日益国际化的证券市场的监管,外国中介机构进人中国证券市场提供金融服务、外国证券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外国资金进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等一系列新业务,如何确立一个科学的理念呢?我们知道,W I’O不仅是一个多边贸易组织,而且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是一部“基本法”—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两项“程序法”—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三大“协定”—即《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16项协议(特别是《金融服务协议》)所构成的规模宏大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加人WTO与其说是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不如说是中国的一套市场经济的规则和国际规则的接轨。其中,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监管来说,重中之重是将WTO规则的精髓、宗旨吸纳为自己的理念、指导纲领。诸如国民待遇(平等)原则、非歧视(公正)原则、透明度(公开)原则贸易自由化(放松管制)原则,理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至上理念的组成部分,以满足人世后我国证券市场活动日益国际化的监管需要,亦利于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对此,1998年9月在证监会国际组织的内罗毕会议上通过一份报告《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就明确提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为各国证券监管的共同奋斗目标。
  而且,我们注意到,中美达成的人世协议中,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业务;证券管理层亦正积极研究国外的“合格外国投资者制度”(QFII),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进人中国市场,三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已得到批准,境外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迟早也会成为现实,如此这些制度的设计、举措的出台,均应有一明确的“公正、高效、透明”的证券监管理念来指导,才能对证券市场活动的中外监管相对人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投资者(包括未来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使之更能凸现出《证券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规定彼此衔接,一脉相承,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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