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适度保护策略毕业论(2)
2014-09-23 01:42
导读:(四)随着农产品协议的实施,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削弱。《WTO关于新一轮农业谈判市场准入问题的研究报告》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水平的关税保护
(四)随着农产品协议的实施,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削弱。《WTO关于新一轮农业谈判市场准入问题的研究报告》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水平的关税保护。该报告提出:尽管所有WTO成员都对市场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农民的影响表示关注,但整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处理这些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尚不充分。另一方面,鉴于农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绝对重要性,包括大量农业人口的生存安全问题,价格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大。对中国来说,根据人世承诺我国2004年以前处于过渡期,2005年,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降至15.4%,而全球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为62%,我国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对大宗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大大放宽,最少达国内产量的5%,大豆及菜籽油产品已在2006年取消配额。虽然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延迟关税化做了例外规定,但该例外条款的时限性很强,规定农业协议生效时满足特定条件的产品可推迟关税化。中国作为农业协议生效后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已失去利用此例外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中国的农产品传统保护性措施相当薄弱。
(五)我国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技术水平有限。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技术贸易壁垒的强化,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难于构成贸易保护的壁垒。虽然我国对农产品制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我国农产品在制定标准时偏重国内市场。由于对IS09000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和IS014000国际环境系列标准论证缺乏了解和研究,对引用或参照采用国际标准考虑不多,现有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很多产品的环保、检测技术标准更是空白,在我国制定的《标准化法》中,农业标准化工作没有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对农业标准化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作为依据。因此,我国的标准难于构成技术壁垒。 二、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适度保护策略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中,我国的农业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农产品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因此,各国政府都对农业进行程度不同的保护。对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促进
就业、减轻城市的人口压力始终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要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对农业实施可行的适度贸易保护策略。
(一)继续利用农产品配额管理手段。作为农产品关税化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