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中国税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每年挪走300亿
2015-01-2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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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此起彼伏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由关联各方之间在
转移定价此起彼伏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由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纳税人按低于成本、高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以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小许监控的浦东那家企业不仅以极高或极低的价格进行交易,还采取了一些其他手段转移利润,比如该公司每年向其在国外的母公司支付一笔数额可观的“中国大陆市场产品调查费”,具体数额是根据该公司实现利润情况浮动,利润高则收费高,利润低则收费就低。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这项劳务是在国外发生的,不征营业税,但是以中国大陆的市场调查又如何在国外完成呢?”小许说,该合资企业有庞大的销售队伍,负责产品市场销售,又何须其母公司为其代劳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利用这种形式将利润从合资企业转移到境外。
无独有偶。4月上旬,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又遇到一个正在进行当中的实施转移定价案例。《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这家在上海的中美合资公司,是在延缓投资期间实施转移定价,母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购入中国合资公司的产品,出售后把高额利润作为资本追加到国内的合资公司中,最终达到控股的目的。
截至4月,位于上海的这家公司(简称为“D公司”)将开始生产了。该公司系一家合资公司,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股权各为50%。在成立合资公司的时候,中方以资金、厂房等入股,而美方以专利技术入股。外方要取得50%的股权,于是在咨询顾问的帮助下,设计了这样的一个中外双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公司成立之初,中方拿出一部分资金,美方拿出技术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但资金并没有全部到位。而后,合资公司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产品以极低的价格卖给美方母公司,而后美方以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销售,其销售差价得到的利润作为资本再追加到中国的D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中、美母公司把D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到位。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D公司产品在国内的用途。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中方认为该技术长远带来的效益将大于短期内该公司的亏损,对中方母公司的产品贡献也很大。”一位知情人士说。
转移定价伴随开放政策而生,斯时政府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诱以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
“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在选择转移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移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张文骥教授在1995年就对此做了专项研究。
从税务机关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移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应该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非常普遍,严重性程度各有不一。”张文骥教授对记者说,“跨地区、跨国的转移定价必然存在,问题是滥用了,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张文骥说。
因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造成的税收损失到底有多大,税务部门也难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曾算过一笔账: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地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三分之一经营不善是客观原因,百分之六十以上非法性亏损,虚亏实盈。这种算法非常粗略。”张文骥教授和一些税务人员指出,我们国家当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吸引外资,所以对外资限制最低。
中国大学排名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警觉,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