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析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毕业论文

2015-02-17 01:17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浅析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文称该条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以下简称“法定优先权”)。

此条乃《合同法》的新规定,立法者意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大量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多有类似之规定,如德国民法第648条、瑞士民法第837条、日本民法第327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等。本文专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为参照1,对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优先权问题略作粗浅的分析。

一、法定优先权的性质

此项法定优先权的性质为何?国内学者见解不一。多数学者认为该项权利属于留置权2;也有少数学者认其为优先权,其效力在所有的基于建设工程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中,居于最优先的地位3.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于此等权利的性质,大凡有两种认识,一者视其为法定抵押权,如台湾地区“民法”;二者视其为先取特权,如日本民

法,上述我国少数学者的观点,实为日本之先取特权说。

至于认其为留置权者,则为罕见。

依笔者见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留置权说在理论上有重大缺陷:留置权的标的物通常应以动产为限4;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此二项第286条规定的权利均不相符5.因此,则留置权说恐非妥当。至于先取特权说,亦非无懈可击。我国民法历来并无先取特权之物权类型,《合同法》原属债法之一部,现以其一个条文来创设一种全新的物权类型,终似有越俎代庖之嫌。何况,先取特权制度因缺乏有效的公示制度,故渐为近世民法所不采,早期的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尚保存了先取特权制度,而后来的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及台湾地区“民法”原则上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都已废弃了这一制度6,因此,我国再去移植先取特权制

度,似无必要。笔者以为该项权利的性质似以法定抵押权较为相宜,惟应认此等法定抵押权的实行须经过特定之程序。不过,研究该项权利的性质,实际意义却在于确定其效力:先取特权、留置权通常较抵押权更为优先;此外留置权尚有上述留置标的物的效力,而其他两类权利则无此种效力。笔者虽主张其性质类似法定抵押权,但毕竟两者尚有差别,故本文仍以“法定优先权”称之,但此所谓“优先权”非先取特权说者所谓的“优先权”,特作区别。

然而,无论该项权利为留置权、抵押权,抑或先取特权,其为一种担保物权则属无疑。因《合同法》第286条明言其乃存在于物上之权利,权利人无须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径可支配其物,且为担保一项特定之债权而存在。既如此,则凡物权及担保物权共通之性质与效力,其皆拥有,后文对此将另有论述。

二、法定优先权成立的要件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实为法定优先权的实行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故只能通过解释的方法,推知其成立要件如下:

1.须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本条被置于建设工程合同章中,又明确以承包人、发包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可知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须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具体言之,则为承包人受领工程款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至于建设之内容是否必须达一定之重要程度,始可享有此等法定优先权之点,台湾地区“民法”设有限制性规定,即建设之内容须为建筑物、工作物之新建或为此等建筑物、工作物之重大修缮。此种限制,在法理上殊值称道,因不动产往往价值甚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颇大,如对于从事任何细微建设行为的承包人,均赋予就不动产之全部7换价受偿的权利,未免过分有害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就担保承包人小额债权的实现而言,通常亦无必要。《合同法》虽如日本民法,未有此等限制,然在实务上不无参照台湾地区“民法”作出一定限制的必要。
上一篇:探析新经济时代农村劳动力转移与教育培训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