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黑龙江省城乡协调发展问题毕业论文(2)
2015-06-10 01:49
导读:2.2 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的二元性限制了城乡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工作一直呈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分割的局面,存在着重城市、轻乡村、乡村无
2.2 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的二元性限制了城乡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工作一直呈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分割的局面,存在着重城市、轻乡村、乡村无序建设的问题,城市建设投入远远超过乡村建设投入,特别是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是微乎其微。《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调和这种城乡规划的二元性仍需很长时间。在对农村规划建设时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村民的意见,没有同公众进行有效地交流。当然,这种广大群众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也是长期以来积攒的历史问题。有时政府在进行规划时照搬了城市的模式,缺乏乡村之间的横向比较,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特色,千篇一律,造成了重复建设。
2.3 政策制度的偏差制约了城乡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前,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各项经济政策必然都向城市倾斜,各种社会资源、主要资金和物资在政府的指令计划下纷纷流向城市,向城市聚集。结果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后,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支撑基地,在农村发展农业。在城市发展工业,使得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而城乡发展不同的制度也在城乡的不协调发展中推波助澜,比如,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
招聘时优先录用城市人员,同工不同酬,这非常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且黑龙江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大,民工往往被视作流动的社会群体,城市建设规划没有考虑民工“沉淀”下来的可能性,
2.4 法律的不完善使城乡的协调发展失去保障
法律法规对资源的流向和流量,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对资源配置的方法和合理程度,也具有多方面的影响作用。黑龙江省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一些农用地被征用,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大量侵占,农民失去土地后给予的补偿非常低,劳动力的安置也不尽如人意,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物权法》的正式实施虽然给予了许多法律保障,但由于黑龙江省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土地及公共设施权限不明的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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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协调发展的建议措施
3.1 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
建立公平发展的环境.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一视同仁。巨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源于城乡经济的显著差异,因此,必须完全开放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彻底改革现有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同时,以《宪法》、《土地法》、《物权法》为依据,制定更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地方政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