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相关问题毕业(2)
2015-08-25 01:11
导读:德国的工业革命是在一个“半封建、以政府为导向且尚未理解自由”的国家发生的。从对与公共机构相连的自由的理解出发,与国家相关的自由的公共事业
德国的工业革命是在一个“半封建、以政府为导向且尚未理解自由”的国家发生的。从对与公共机构相连的自由的理解出发,与国家相关的自由的公共事业形式被解释为公法实体。这种机构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公共权利的分散化和公众的民主参与,是封建君主国家的进步,另一方面反过来也有利于君主制国家的稳定。因此产生了一个到今天仍然重要的
公共管理中的领域,它虽然并不直接听命于政府,但与国家紧密相关。今天看起来理所当然的自治管理公法实体实际上是当年从上而下小心翼翼民主化和自由化的结果。
黑格尔在《法
哲学原理》中形象地介绍了自治管理产生的这一过程,阐述了在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和在工业化中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之间存在不同的本质情况。在这个实体中,黑格尔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控制中一种不可缺少的手段,因为要让这个实体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实现市民社会的个人领域和跨个人国家领域的对接。但他并不认为要彻底实现自由主义和公民自由,他认为这个实体是一个行业合作社。在国家监督下,将其成员的个人利益与组织融合,最后还应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的组织。因此,这个组织虽然是旧秩序中的一个要素,但在功能上也已经适应了工业社会的变革。更值得一提的是,黑格尔将这个组织标明为“第二家庭”。
自治管理在没有实现真正个人自由的前提下缩短了国家与个人的差距,具有一种妥协的特征,因此也很适合社会保险机构。尽管社会保险之父奥托·冯·俾斯麦一直在努力为年轻而正趋向立法化的帝国筹集更多的保险费以保障国家安全,但财政问题依然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俾斯麦的观点是,国家应缩短阶级之间的距离,中和社会中相冲突的利益,尤其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矛盾。因此建立社会保险、进行有组织的自救的提议正合他意。俾斯麦公布了建立社会保险险种的决定,并将自治管理模式运用其中,也取得了自由主义者的理解。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自治管理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虽然显示出自由主义的一些重要特点,但在社会保险的具体架构上还是19世纪宪法制君主政体的真实写照,并未真正实现个人自由和平等。不过即使在民主制宪法国家中,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实际上也并非享有很大的自主活动空间,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详述。
三、社会保险自治管理的最新情况
自治管理作为一种理念具有以下两个本质特征:
●关系人参与;
●自我责任承担。
(一)民主参与
让我们从关系人开始。根据《社会法典》第4篇第2条第29款,在社会保险机构中是通过被保险人和雇主一起实现自治管理的。事实上这涉及到一种外在管理,与民主参与关系不大。
长久以来,关于雇主的关涉问题就存在争议。在工伤保险中这一点还比较好理解,为了防止发生劳动意外事故,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是雇主的义务。而根据规定,在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中,雇主也必须缴纳一半的保险费并参与管理。这种规定让有些人觉得疑惑,因为管理事务按理来说应该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并且雇员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雇员,而不是保护雇主。尤其在
政治争论中,有人提出为了控制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