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1]毕业论文(2)
2015-09-06 02:04
导读:当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时,这一解释的实质必须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否则就谈不上是“经济学解释”。于是,当代经济学面临着这样一个
当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时,这一解释的实质必须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否则就谈不上是“经济学解释”。于是,当代经济学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要么坚持经济学理性主义,但是也许不得不放弃对上述许多重大问题的解释;要么修正经济学理性主义,而由此不得不导致对经济学基础的怀疑甚至动摇。
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胡塞尔(E.Husserl)毕生与之纠缠而不得解决的哲学问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始终以其社会学形态折磨着社会学家们———“人类行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古典社会学家们(黑格尔,迪尔凯姆'E.Durkheim,韦伯M.Weber,帕累托V.Pareto)发现了现代社会(道德共识方面)的危机;近代社会学家们(帕森斯T.Parsons,米德G.H.Mead,舒茨A.Schutz,高夫曼E.Goffman)提出各种“主义”(行为主义,功能主义,现象学符号交流主义)以图解释社会危机的各个方面;而当代社会理论家们(哈贝玛斯J.Habermas,吉登斯A.Gid-dens,以及法国学派诸家)则宣称“本体”消解之后,“社会”(各种制度的集合)本质上应当被理解为在个体与其他个体交往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再生产的“历史形态”。正如吉登斯以“反唯物主义宣言”姿态宣称过的那样,马克思所说的“人创造历史,但不能选择自己的历史情境”(《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对当代社会的人来说不再有效。当我们转向当代思想家们从“认识论过渡到新本体论”的视野时,我们无法忽视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的批评:任何理性都是在具体思维传统之内的理性。就西方传统而言,至少存在三个不同的思维传统:(1)亚里士多德传统;(2)奥古斯丁传统;以及(3)苏格兰启蒙传统。此外,有各种各样的东方思维传统(印度吠陀学派,佛教,禅宗,伊斯兰,波斯,…)。处于不同传统的个体所得出的理性判断,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是被处于其它理性传统中的个体认为“非理性”立场的。因而,在“文化研究”的论域里研究文化冲突固然有意义,却无法提供给我们整体性的(卢曼式的但不是“设计性的”)解决框架,也许哈贝玛斯的“交流理性”显示出最光明的前景。但是正如我在第三节里要讨论的,社会交往或博弈过程的“多均衡”可能性使得上述麦金太尔的批评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至少“多均衡”意味着现代社会的高度不稳定性。于是,在我看来,社会学家们,至少是那些理论社会学家们,不得不像当代经济学家们(或者
理论经济学家们)一样,再次追问黑格尔和韦伯反复追问的那个古典问题:什么是理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经济学“理性”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