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基本架构与中国的政策选择毕业(2)
2015-12-06 02:12
导读: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国际投资架构 目前形成全球性投资架构的困难还比较大,而从区域层面看,各种区域性投资框架在不断涌现,这种带有区域主义(
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国际投资架构 目前形成全球性投资架构的困难还比较大,而从区域层面看,各种区域性投资框架在不断涌现,这种带有区域主义(Regionalism)特征的架构,是全球化的必要补充,较为有效地协调了民族国家的经济国际化和本土化(Localization)的利益冲突 .其中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的区域投资框架则在区域层面最为重要。 1、欧盟在区域投资领域已形成了较成熟的架构,但却难以将其移植和拓展为全球框架。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组织,其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建立了一套超国家的机构,包括议会、法庭、和中央银行等。欧盟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的特征 .在区域投资自由化领域,欧盟着力消除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由于欧盟长期致力于各国在
政治、经济、社会政策方面法规的一致性,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在欧盟内均可享受到与在本国基本相当的投资保护。对于非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欧盟一般给予最惠国待遇,通常也能得到较高标准的投资保护。 2、与欧盟相比,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投资框架更具有弹性和可移植性。NAFTA的产生主要是为应付政府与公司间日益增长的贸易和投资纠纷。由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经济结构差异大,互补性强,故跨境要素流动更可能引发敏感的利益纠纷,基于这一现实,虽然在字面上NAFTA是一个自由贸易区,但区域协调却覆盖了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人流动管理等。NAFTA有关投资方面的规定,更能体现经济发展梯度较大的区域内,进行投资保护和处理投资纠纷的灵活性。 NAFTA区域投资框架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要求成员国给予其它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国民待遇,但此处国民待遇是一个相对而非绝对的标准。它不能给外国投资者保证一个明确的待遇标准,它只是保证一国政府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上同等对待国内外投资和投资者。此外,NAFTA投资框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还受“相似情况原则”的限制,即在情况大体相似的情况下,国内外投资和投资者应受同等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不同条件下,国内外投资和投资者一定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二是NAFTA的投资框架禁止直接或间接的国有化征收,或任何同等的征收,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但即使如此,依据非歧视的原则,以及最低待遇标准条款,国有化征收也需支付合理的、及时的、可自由转移的补偿。三是NAFTA协议中包含最低待遇标准,这是其最富有特色之处,它要求成员国对其它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给予的待遇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标准,包括公平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最低待遇标准的设计是为了解决这样一种情况:一国政府用专横的方法不公正的对待外国投资者,但这种行为与该国对待本国投资者的方法没有什么不同。最低待遇标准被视为对外国投资待遇的底线,即使该国这种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是非歧视的。四是NAFTA协议中提供了两套争端解决的程序。第一种程序适用于所有NAFTA协议规定的义务,允许政府质疑可能违反协议的行为,类似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第二种程序允许投资者可以不经过第一种程序,通过地方法院、行政诉讼或本国政府,在NAFTA规定的一般解决程序下,向违约国政府提起诉讼。五是NAFTA还在其投资框架附录中列出了各国保留限制措施的清单,美、加、墨三国都在出口业绩、进口替代、国产化、国内采购率、贸易平衡和技术转移等方面保留了执行要求,鉴于保留都是明确列出的,故各国的单方面自由化措施都是不可逆的。这使NAFTA协议的投资规则不断向高标准发展、完善。 鉴于NAFTA兼顾了不同发展经济水平的国家推进投资自由化的利益,并具有渐进可控的特性,即从基本共识不断扩展,而不是象MAI那样采取非常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否定清单,所以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3、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论坛组织,APEC在推动区域投资自由化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APEC是一个相当松散的论坛性组织,缺乏起码的谈判机制,仅仅是通过每年一次的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谈,围绕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展开讨论和磋商,APEC也没有一个常设机构来认真研究并制定出各种决议的实施细则。因此,APEC运作多年来,各国在贸易和投资规则等方面的分歧仍然很大。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美、日等国较为关心的是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问题,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却更关心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议题 .至今并没有迹象显示APEC这样的非制度化的、单边自主的、非谈判的松散论坛框架有能力协调区域内投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