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基本架构与中国的政策选择毕业
2015-12-06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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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活跃于世界经济舞台上的跨国公司(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活跃于
世界经济舞台上的跨国公司(TNCs)的触角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传统的贸易、投资和技术转移被认为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投资的基本方式。而现在,它们更倾向于通过全球性的基本架构,来实施其全球控制战略 .但巨型跨国公司显然会给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的要素配置和经济成长带来扭曲 ,鉴于国际投资涉及投资者、受资国和出资国三方的利益,要协调利益分配和设定权利义务,是单个政府难以达成的事情,需要一个国际投资的基本架构,这种架构一旦达成,不仅是对国际投资格局的巩固与支持,对未来国际投资走向也有巨大。既有的国际投资架构,对政策选择的现实意义不言自明。
一、 国际性多边投资框架的基本格局 国际普遍希望通过一个全球性的组织来达成全球性投资框架,以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利益,各种国际性组织都在这方面有所尝试,但由于各国利益取向不同,尤其是多数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苛刻的投资保护标准心存疑虑,担心有损本国的经济发展甚至经济独立,使得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进程十分缓慢,从沿革来看,国际性多边投资框架的基本格局如下。 1、《哈瓦那宪章》是国际社会建立国际投资框架的首次尝试。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在寻找协调全球贸易和投资的框架,二战后当时的国际贸易组织(ITO)为此展开了《哈瓦那宪章》的谈判,但它既没有给投资者以非歧视待遇的保证,也没有给东道国以自由管理外资的权力,因而缺乏广泛支持。但《哈瓦那宪章》是建立多边投资协议的第一次尝试。 2、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国际投资的现实框架。在1986年10月GATT缔约国的部长会议宣言中,首次将TRIMs列入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议题,宣言中TRIMs被定义为“对贸易起限制和扭曲作用”的任何对投资的鼓励或非鼓励措施。1993年,在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TRIMs.TRIMs正文部分包括9个条文,其附录为解释性清单,澄清了TRIMS与与GATT的兼容。严格地说,TRIMs不是一部纯粹的投资协议,其性质介于投资协议与贸易协议之间,仅仅是将特定范围的投资规范纳入新的多边贸易框架中。此外,作为各缔约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至今TRIMs有关条文的尚未最终确定,体系也未完全定型,具有“暂行规定”的性质。虽然TRIMs协议的投资保护标准不高,也缺乏创新之处,但它是第一个较为全面,同时又得到广泛认可的多边投资协议。 TRIMs协议成功地将“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等一系列适用于国际贸易框架的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投资领域内相关规则的制订,可以通过现有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实现。其直接体现就是WTO西雅图会议上,将投资协定谈判加入新一轮谈判的议题中,但作为缔约方讨价还价、折衷妥协的产物,其缺陷也显而易见。1、TRIMs对一些敏感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使一些重要条款含义模糊、对于诸如“限制”、“扭曲”、“损害作用”等敏感问题未作必要解释。2、TRIMs存在较多的“灰色区域”,为缓和各方矛盾,协议在规定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及透明度要求等原则的同时,又制定了较多?quot;例外规定“,为一些缔约方滥用”例外规定“逃避履行协议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3、加剧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性,协议没有对包括资者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的不正当国际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使该协议成为限制东道国的单方面守则。 尽管WTO达成的投资协议有一个限制,即“与贸易相关”(trade related)。但现在TR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一些学者认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定义有广狭之分。广义的TR包括政府的宏观政策、地区政策、
就业政策以及竞争政策。狭义的TR则指那些直接影响贸易的措施,包括出口实绩要求和本土化要求 .的基本趋势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议题在贸易组织内被讨论,故从长远看,贸易体系终可能吸收投资体系,成为完整的全球经济运行架构。 3、世界银行也成功主持了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框架。其中有两个多边协议较为重要,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MIGA) . 《华盛顿公约》ICSID是依据私人国际合同的执行经验制订的,它提供了一套中立的规则和仲裁程序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避免了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时适用的条款。ICSID是自愿适用的,随着各国政府和投资者对其了解的不断增长,参与国的增多,它已经成为调节国际商务活动架构的重要部分 . 《汉城公约》MIGA是世界银行为减轻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面临的非商业性风险而制定的,1998年4月12日生效。我国在1988年4月成为该多边协议的创始成员。该公约将争端的解决分为三类,一是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二是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三是有关被保险人或在保险人之间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适用不同的程序。总体上MIGA在多边基础上提供了双边协议寻求的投资促进和保护。作为提供担保的先决条件,投资必须服从东道国的,而这些法律应符合公约要求的基本标准。因此,该条约的影响超越了其基本功能,通过减少非商业风险促进了私人投资。 虽然ICSID和MIGA都不是全面的投资协议,但它们填补了国际投资在法律体系方面的空白,在亚洲危机之后,两个公约均显示出其和资本帐户自由化之间存在冲突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但它们无疑是全球商业活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试图建立国际投资的基本架构MAI,但遭受重大挫折。从1995年起,OECD就致力于建立包括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的高标准的,广泛的多边框架,即《多边投资协定》(MAI),并展开了为期三年的谈判。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框架,涵盖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措施,提供一套争端解决程序。按照OECD的初衷,MAI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向非成员国开放。MAI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以及透明化的要求。MAI追求投资完全自由化,但允许各国保留国别例外,即各国只能采取投资自由化的否定清单方式。现实中各国都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补贴、健康、原住民等各种理由提出大量的例外保留,需要各方经过平衡权利义务的谈判加以确定后列入清单。由于各国提出的保留极其繁杂,使这种自上而下的谈判方式变得异常艰难,并实际上降低了原定标准。MAI的谈判迟迟不能取得一致,一直停留在草案阶段,最终谈判搁浅。另一方面,因MAI不包含征收和国民待遇的约束性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商业组织的利益,并受到了劳工和环境组织的抨击,这都导致了MAI谈判的失败 . MAI虽然失败了,但OECD在形成国际投资基本架构方面的努力还是有价值的,作为一个完整的框架协议草案,MAI可能为未来类似的多边谈判,特别是TRIMs的成功扩展起到强烈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