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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探讨(3)

2016-01-12 01:06
导读:审查指南认为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认为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10。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基因产品的专利性态度是认为经过人为(分离或提纯)作用而产生的基因,若符合专利法上的三性要求,基因及基因方法都是可专利的。我国不同意对基因结构和排序发现给予专利保护的。以免以后的许多相关研究、实用工作受到制约。我国的规定还是要求申请者同时出示基因结构排序和实用性内容(比如说有确切功能的蛋白质),具备了确定的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
  专利局将基因及相关的蛋白质作为一种化合物予以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了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实行专利保护,这样会使得如果某种基因作为诊断疾病的方法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生能够自由地利用各种先进方法来诊断治疗疾病,将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排除在专利法的客体之外,是合乎多数人的利益和我国国情的。
  
  三、 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建议
  
  1.对基因的专利保护应注重各项利益的平衡。根据经济学原理,专利法是调控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11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实际上是上游基因专利和下游生物科技产业的二次分配。较宽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意味着专利政策的天平倾斜于上游基因专利创新者;较窄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则是对下游生物科技产业的更多恩泽。专利法必须在发明人和公众利益之间达到平衡,而一种发明方法与人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时,当然应该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对发明人的权利做出限制。 中国大学排名
  2.通过深入的实证调研来制定基因的专利保护政策。我国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应当和我国生物科技创新总体水平相适应。当前,中国生物科技领域发展态势喜人,在基因组和功能基因组、蛋白质组、干细胞和组织工程、生物信息、生物药物、农作物育种等前沿领域迅速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日渐成为国际生物技术领域里的一支重要力量。12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中国的生物科技总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中国生物制药行业享有的70家企业中,能够生产的产品合计仅20余种,在新产品的开发上甚至出现停滞态势。13 要较好的制定我国科技及知识产权政策,还需要准确而深入的实证研究。
  3.不应对携带专利基因的动植物后代和种子给予延伸保护。在专利审查中,基因通常被视为化合物。但是与化合物不同的是,基因还是DNA的功能片断,是遗传信息的载体和基本单位。细胞具有全能性,即使是已经分化的细胞仍然具有发育成整体的潜能。如果对动植物基因不加限制地授权专利权,由于代系之间的无限延续性,基因专利持有者将拥有植入该遗传信息的所有代系的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权。这比化合物专利权宽泛得多,构成对化合物专利权的歧视,是不合理的。
   4.应选择“功能限制保护型”以促进创新。下游生物科技对上游基因专利的以来程度非常高(几乎是别无选择)也是基因专利一个独特的特征,这与非遗传材料等保护客体差异显著。实证研究显示:专利保护过度也会阻碍创新。 14对于基因专利保护过宽,很可能阻碍潜在的后续研发创新活动,并波及相关科学领域。因此,我国应选择“功能限制保护型”,并通过立法强化研究(不仅包括可以目的的实验研究,还应考虑包括商业目的的实验研究)豁免权。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专利法既不是魔鬼,也不是仙丹。它是工具,是旨在促进所有技术领域创新发明的工具。” 15因此,法律应当以富有实际效用的专利保护来为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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