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间组织的基本属性(2)
2016-02-28 01:02
导读:三、我国民间组织的成员具有志愿性 我国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民间组
三、我国民间组织的成员具有志愿性
我国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都必须有相应的会员或工作人员,而这些会员或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公益性目标,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奉献精神,因而,志愿性是这些民间组织成员的一个鲜明特性。这种志愿性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入会的志愿性。我国民间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来自于大学中的知识分子或前政府官员,多数工作人员则来自于社会基层,如热心社区的服务者、大学生,或非政府组织所服务的对象,这些具有共同公益目标的人们自愿地以相当松散的方式组织在一起。因而,他们可以自愿加入,也可自由退出,可以说,这些组织成员都是一些“自由人的联合体”。其次,活动的志愿性。对我国民间组织的成员来说,“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他们的行为准则和精神动力,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是他们的价值目标,那种内在驱动他们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诱惑,而是一种强烈的爱、同情和对正义的追求等志愿精神。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环保民间组织。中心主要由兼职的大学教师、学生及专业人员组成,他们不但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还帮助贫困的受害者垫付较高的案件诉讼费用和提供日常的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充分体现出了律师职业特有的正义感。
四、我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具有民主性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民间组织具有自治性、独立性的基本特征,因而,在组织和体制上,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不隶属于国家的政治和行政体系,其组织决策、运作机制等不依赖于党政系统,不存在强制命令。因而,对我国民间组织来说,来自外部的管理环境是宽松、民主的,这有利于我国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民主化及其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我国民间组织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关,其内部没有等级森严的科层结构,因而,其内部治理基于一种自愿合作基础上的契约精神。首先,组织成员或会员之间是平等而不是依附的关系,每一个成员或会员都是平等的、有尊严的、政治上独立的个体,他们都能以民主的精神参与到组织的治理中;其次,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和法治原则之上的,从组织的领导成员到普通成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清楚,规则和程序明确,人人都照章办事,信守契约;再次,组织的运转遵循着民主的原则和程序,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领导人,以民主的方式制定组织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实施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样,我国民间组织就在其内部建立起了一种平等、民主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从而为组织成员提供了一个民主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渠道和平台,有效地弥补了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缺陷带来的社会服务功能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我国市场发展最早、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兴起了大量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其影响遍及全国各地。这些按照契约原则和民主精神组建起来的民间组织,通过章程规定组织的宗旨、基本活动准则和组织的治理结构,通过选举产生领导人员进行民主管理,因而,这种民主管理给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带来了蓬勃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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