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NGO差异比较(2)
2016-04-02 01:04
导读:但是, 社会学 告诉我们,人们通过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在经历了无数次社会角色的失调和冲突后(社会角色,指与人们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
但是,
社会学告诉我们,人们通过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在经历了无数次社会角色的失调和冲突后(社会角色,指与人们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规范与行为模式。社会角色失调则是指人们在扮演社会角色的过程中产生矛盾,遇到障碍甚至失败的现象;社会角色冲突是指由于在角色扮演过程中,不同类型角色规范存在着各种不同要求,诸如角色利益对立、角色期望发生差别或人们并未严格依照角色要求行事,而引起人们扮演具体社会角色的矛盾与冲突),彼此间会产生出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和预期,这使得除国家外社会也必然会诞生相关的自发行政机制和权力行使者。现代的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是相当松散的。即便在中国这种行政权力及同国家行政权力紧密联系的完整社会组织网络异常强大的国家,控制力也是有限的。故而倘若我们将传统以血缘关系、宗族、地域及农村风俗建立的社团,甚至一些地下不公开、被取缔的社团(如农村秘密结社)等也视作中国本土化NGO,从它们的民间权威入手,就不难得出中国NGO拥有极高的、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沈从文老先生曾谈到,“这阶级一方面用一种保守稳健的政策,长时期管理
政治,一方面支配了大部分属于私有的土地,而这阶级的来源,却又仍然出于当年的戎卒屯丁。”族长或头领式的权威崇拜和“能人效应”是中国传统NGO权力的真实写照,就在这种人治背景下人们便理所当然认同了本土化NGO所具有的自发权力。这种社会自发权力的强大甚至迫使国家权力和执政党的伦理威权亦只得通过改弦更张后的部分变通或自我贬低方式才能进入民间社会的底层,即一种“活法”(Living law)。因此就根本而言,在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上,中国的NGO还是远远高于西方国家。我们决不可偏重于西方NGO的形式而忽视了特定社会经济条件对东方NGO社会基础和运作方式的影响。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从同国家政权的联系紧密程度进行比较
NGO的一大特征便是其非政府性,强调它同政府有着巨大区别。但中国本土化NGO往往同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西方国家也存在不少与国家政权关系密切的NGO,如德国的歌德学院便带有很大“官办”色彩,常常以国家之名向其他欧洲国家提供教育资金援助。但这毕竟不是主流,从总体上说,中国本土化NGO同国家政权的联系更加紧密。
美籍
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曾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在建立起现代国家上最大的成就乃是在乡土中国成功设立了现代国家基层组织。不过这些基层组织和其他大部分NGO,都只是一类“官办社团”或“准官办社团”。尽管从1998年开始中国就明确规定党政权力机关的现任领导人不得兼任各类民办组织和民办非赢利企业组织的领导,在上海等发达地区还开始了较大规模的NGO改革。但能够获得官方认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NGO,其编制都由政府决定,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指明了享受哪一级别公务员待遇,一样设有严密的党组织体系,并且其一般工作人员可以在党政机关和NGO之间自由调动,那种国家级的NGO领导人任命有时还要惊动国家高级行政机关。当然这种本土化NGO同国家政权的亲密接触也有着NGO自身企图谋求更多合法性因素和权力资源、模仿完善的政府机关运作等原因。再加上我国一些NGO在创立伊始就未按规范严格操作,继承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弊病,可以说,中国本土化NGO的浓厚国家色彩性是由于自身缺陷以及NGO同国家政权经过长期博弈后得到的结果(即达到一种同时利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一起去牟求公共资源的效果,而并非是仅仅作为党和政府的助手,在服从于党和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它也要考虑自身的集团利益)。对此,有西方学者将其称为“放在笼子中的领域”(the caged sector)和“被吸纳的领域”(the incorporated sector)。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从双方从事经济活动的强度进行比较
非赢利性同样是NGO的一大特征。NGO本身并不以任何赢利为目标,人们是基于一定的公众意识、利他精神、责任理念、合作法则及个人喜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理想与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维系在一起的。尽管随时代的发展,为了能筹措到更多资金来实现其宗旨,有愈来愈多的NGO纷纷开始仿效公司、企业等赢利组织,希望通过各种经济活动达到自身资本的增值,或许这也可算作NGO的一种未来模式演化倾向。如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大NGO多设有市场、筹资和发展等部门,其设在发达世界大城市的总部,与跨国公司总部酷似,它们一些领导人的年收入甚至可同跨国公司的经理相当。不过实事求是地说,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强度上,中国本土化NGO相比更有过之而无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