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NGO差异比较
2016-04-02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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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NGO(Non-Go
内容摘要: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但中国本土化NGO同西方NGO存在着诸多差别。为构建中国本土NGO理论,我们必须对它们之间差异有明确了解,这主要可以从二者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同政权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它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强度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关键词:NGO 差异 比较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之简称NGO,通常情况下,人们多将其认定为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国已开始“大社会、小政府”的模式转型,正逐步向“以数目字管理”(黄仁宇语)的权力多元化和民主化趋势过渡。NGO作为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这种大氛围下便具有了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NGO主要特征包含如下几点:非政府性。它是一类独立自主,大多无需政府直接管理指导的民间组织;非赢利性。它本身不以任何赢利为目标,其大多数经费来源于社会集资、募捐和政府拨款,尽管有时也从事某些经济活动,但这类经济活动获取的收益将被严格划拨给与宗旨相关活动之中;公益性。由于NGO处在国家同民众之间的中间地位,就必会时常关注一些跟国家和社会民众利益均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扶贫、教育等;自身权力的弱势性。本来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它们不大可能具有人们所说的行政权力。但随着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日益兴起,NGO在中间地带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加之某些政府机关逐步将权力下放给它们,这样无形中就获得了相应行政权力。不过它们毕竟仅是民间团体,故除那些取得国家行政授权的NGO外,大部分均无法同行政机关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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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任何概念都仅为语境(Context)化的概念,一切理念与制度都必然具有特定时空维度和典型本土化色彩。美国学者派勒(Gray Peller)指出,“企图固定一个表述的意义必然导致无限的逆行,意义最终是不确定的。”尽管到了今天,不仅民主、人权、法治一类观念早为中国人民所熟知,NGO话语也已广泛进入到日常社会生活各大领域,使得中国从一个凭亿万中小自耕农为主体的生存单元,由自上而下率而统之的专制体系一路向“以数目字管理”(黄仁宇语)的现代文明社会进行着质变。但倘若我们死板地按照西方建立在国家同社会完全相对立、分离模式上的NGO概念来度量中国的此类组织,那么中国很可能不存在或基本上不存在NGO。毕竟中国的社会中间维持力量—NGO同西方相比,有着巨大差别,例如国内的共青团组织和大量事业单位,它们的成立往往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约束,直接划归党政机关领导,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甚至还要参加相关国家公务员选拔考试,这就明显同NGO的非政府性大相径庭。为了既能对本土NGO的进程与机制形成本土立场上的理解,又能对NGO特有禀赋形成中国人自己应有之批判意识,使“中国本土NGO特色”得以明确和定型,我们便必须将中西方NGO之差异进行比较,从而真正领悟到中国本土氛围对NGO理论带来变革的可能性。
从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进行比较
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即并非从国家公权力手中取得的,而是由自身组织成立伊始的职能中就获得的一种权力。在通常情况下,NGO权力不能与政府同日而语,但由于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氛围较浓厚,各类NGO如行业协会等不但可以管理许多公共性事务,甚至还能对国家经济政策施加巨大影响力来保护行业利益。可中国是个公权力极其强大的国家,民主制度还很不健全,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包办,故我们的NGO似乎难有所作为,更谈不上通过正规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来左右国家政策。也即是说,从表面上看,中国NGO权力的弱势性倾向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