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对中日家族企业影响比较分析(2)
2016-05-21 01:01
导读:二、中日国家税收政策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比较分析 (一)中国家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在2000年8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意见》中,还决定:探索组建
二、中日国家税收政策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比较分析
(一)中国家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在2000年8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意见》中,还决定: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9]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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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家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平成16年度税制修改中对于从创业到继承事业各环节继续减税。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为使民间资本更多地注入中小企业,投资家能够搞活投资企业,实行“天使税制”,即对满足开发实验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超过3%,创业未满五年等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个人投资家进行股票投资而股票出现转让损失时,停止保留金征税时间延长为两年。改革事业继承税收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的养老金制度,确保公积金免税额度。延长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基础机制和购置信息通信设备税制。
(三)中日国家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多。但在税收法规中,有一些规定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已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来看,近一半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残疾和就业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社会问题而出台的,并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这就造成了目前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措施目标起点低且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的缺陷。
另,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措施虽然不少,但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大多以暂行条例、文件、补充规定等形式发布,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中日国家金融政策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比较分析
(一)中国相关金融政策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规定:(1)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2)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