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与中国转型经济(2)
2016-05-27 01:00
导读:对于具体的产权主体而言,在集体产权和公共产权情况下的经济自由是不同的。在从高度集中统一、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崇尚分散决策的社会主义市场
对于具体的产权主体而言,在集体产权和公共产权情况下的经济自由是不同的。在从高度集中统一、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崇尚分散决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其中的集体产权主体(即各个集体成员)由于诸多旧有的环境制约(例如社保制度、
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等)而具有较小的独立的经济自由,拥有较少个人财产的产权主体首先为了生存必将历史延续性地依附于集体,一旦脱离原有集体就更缺乏经济参与的自由。在市场经济占主导的环境中的公共产权下,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以及配套的法律支持使得各个产权主体即便脱离公共产权同样有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自由。因此,集体产权与公共产权从具体的产权主体拥有的经济自由而言,分别占取从相互依赖共享产权利益到相互独立自由决策分享产权利益的两端。
二、公共产权和集体产权可能引发的问题
(一)公共产权可能引发的问题
对公共产权所引发的问题的认识有一个从“公地悲剧”问题探讨、相关基本概念辨析到“反公地悲剧”问题探讨的过程。
1.“公地悲剧”问题。“公地悲剧”是加勒特.哈丁提出的,“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它说明,对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使用的资源而言,每一个人都不拥有排他性的权利,该种资源最终会因被过度使用而耗竭,所有经济租值耗散殆尽。实际上,“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早在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在其《
政治学》中就表达了类似思想:“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哈丁之前有许多对集体行动和公共
渔业进行研究的论文也讨论过类似问题。对于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哈丁认为不能付诸于人们的良知,应当通过基于共同协商一致的相互强制: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是产权经济学家们)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当然这也引起了其他研究者的批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主要的批评基于基本概念的辨析,即“公共资源”与“开放性资源”(open access或“自由准入”)的区别。Quiggin和Swaney等人认为,自哈丁以后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涵义几乎相同,除非群体人数很小。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他们在前人基础上对开放性资源和公共产权作了区分: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是“开放性资源”,在资源处于开放性(或自由准入)情况下,“每个人拥有产权就是没有产权”,而现实经济中很少有完全符合开放性资源定义的。不作区分而进行产权探讨是戈登和哈丁论文中的定义进一步延续的结果,由此造成“开放—公共地混淆”。德姆塞茨的分析加深了这一混淆,他关于北美印第安人有效率的土地私人产权是因毛皮贸易的发展而自发产生的分析是错误的,因为那里的土地原本就不是开放性资源而是共有财产(而他没有区分),实际是因欧洲人的强势经济入侵才被变为私人产权的。因此,从Swaney等人的观点看,德姆塞茨的所述是针对开放性资源,而与公共财产相关的产权是公共产权(或社区产权)。区分开放性资源与公共产权的做法逐渐被人们接受,以至于哈丁在回应许多批评性文献时带有辩护性地总结说,他原来的论文“最重要的错误是忽略了修饰性形容词‘不受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