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2)
2016-05-28 01:09
导读:三、规范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范如下: 1.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除了立
三、规范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范如下:
1.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也是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核心),即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
1)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行权收到的现金)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部分权益工具的账面金额)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部分)
3)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行权部分权益工具的账面金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成为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的一项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加回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这一部分费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 四、规范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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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范如下:
1.授予日,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3.可行权日之后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由换入服务引起的成本核算费用的增加,但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分录为:
1)负债公允价值上升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2)负债公允价值下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可行权日之后,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但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