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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研究(3)

2016-07-28 01:06
导读: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组成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只从事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再从事信贷活动。原有的资金如果是县级信用合作联社

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组成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只从事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再从事信贷活动。原有的资金如果是县级信用合作联社的则划回到县级合作银行,剩余资产划拨到中国农业银行,用于对县级合作银行的控股,同时各市级农业银行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控股投资,并对县级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与渗透。  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几经周折,至今仍未定型,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因此,必须在总结农村信用社近50年发展历史,广泛征求基层农村信用社、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管理体制、扶持政策等进行规范,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首先,在成立县级合作银行后,应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基层信用社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加强对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其次,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积极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单一化状况。如为配合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可对购买或建设商品房、门面住房发放按揭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代发工资等代理业务;参加全国银行拆借网,提高富余资金的运作效益等。再次,可建立省级农村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该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中央、省政府共同出资,其中中央财政应返还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补贴作为中央财政的出资,省级财政以农村信用社收购农村“两会”资产的数额出资。通过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基层信用社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为提高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的能力,可考虑将目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从1%提高到1.5%。  4、尽快落实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且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效益低,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贯予以扶持的产业,而服务于这一产业的农村信用社就应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这包括:(1)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如对农村信用社免交所得税,对于在贫困地区和粮棉大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2)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如国家应把政策性支农扶贫款、农村专项开发、科技扶贫、农村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业务代理权还给农村信用社;加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力度;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浮动政策等。(3)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尊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维护金融债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建立农村金融“安全区”。  5、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监管机构要促使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经济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调整、充实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中国农业银行控股和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自律性组织,对农业银行的控股行为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予以反映和处理。基层人民银行则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和内控机制的监管,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三农”服务方向,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核算,改善经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督促落实。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监管和对高风险社的跟踪监管,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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