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初探(2)
2016-08-10 01:02
导读:(三)“谨慎人标准”的不足 应该说,“谨慎人标准”的确立,对“法定清单”的摒弃,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广泛的投资种类的选择,包括股票和别的财产,但
(三)“谨慎人标准”的不足
应该说,“谨慎人标准”的确立,对“法定清单”的摒弃,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广泛的投资种类的选择,包括股票和别的财产,但“谨慎人标准”采取的谨慎标准堪称严格,在不少方面也缺少Harvard College v Amory案中提出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真正有效的信托管理和投资。主要体现在:
1薄敖魃魅吮曜肌倍阅掣鐾蹲适欠袷墙魃鞯呐卸希是将此投资独立于整个投资组合来考察,只考察该项投资的收益,而不关注其所在的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也不关注相关的多样化投资的其他收益。面对这样的判断方式,那些为了获得最高收益的整体投资计划的发展必然大大受阻。
2狈ㄔ涸谠擞谩敖魃魅吮曜肌笔币睬飨蛴诠睦类似政府债券等等相当可靠的安全投资方式,而这些比较安全的投资通常也只能有适度的回报,往往是刚刚能超过通货膨胀率。在信托法重述(二)中没有要求受托人承担保护信托本金不受通货膨胀侵蚀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法院要求受托人采取应对通货膨胀的投资策略,但没有哪个法院强加受托人保护信托财产免受通货膨胀影响的义务。
3薄敖魃魅吮曜肌币求受托人积极地管理信托财产,然而,再积极的管理技术或是投资技巧也很少能够胜过相应的诸如由股票、指数基金等组成的投资组合。如近二十年来,类似标准普尔500家股票指数基金的积极管理型的机构基金的表现一直是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更有趣的是,
统计学家告诉我们,要找到一个总能胜过市场2%的基金管理者,来看看他是否真的比别人聪明,就要考察长达105年的数据!
4薄敖魃魅吮曜肌辈恢С执葱峦蹲省3非信托契约中有明确授权,受托人才可以投资”投机性的财产”。“谨慎人标准“禁止购买保证金证券及用于转售的地产,不许作出风险投资承诺,且对受托人投资贵金属、收藏品、高折扣债券、期权、期货合约、回购协议、第二顺序抵押财产等品种的安全性表示怀疑。可见,在“谨慎人标准”认为期权、期货等都是非常投机性的工具而不宜投资,这种生硬的排除其实与“谨慎人标准”要求受托人投资的适应性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谨慎投资人规则”(Prudent Investor Rule)
(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对信托法的影响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认为一个谨慎的投资人应全面考虑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具体风险,通过风险细分来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反映了市场的总体情况,是谋求在不相关的多市场内进行资产分配,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和回避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稀释任何一个投资的不稳定性,把具体风险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进而能获得更高的回报。投资组合即是通常所说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蓝子里”观点的量化管理。 在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高通货膨胀,以及受托人投资实践的重要变化,使专家学者以及立法机构都逐渐认识到了”谨慎人标准”的不足与缺限。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是谨慎的,它运用了广泛的投资,包括那些曾被认为是投机性的投资,由此,运用不稳定的投资也变成是谨慎的了,很明显,这与传统的谨慎人标准所倡导的安全投资是相对立的!最早从1974年的(ERISA)雇员退休金证券法开始,到信托法重述(三),到各州的信托成文法,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对信托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信托法重述(三)之“谨慎投资人规则”
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在信托法重述(三)中采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形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
信托法重述(三)之第227条规定的谨慎投资的一般规则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有义务如谨慎投资人依照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及其他条件投资和管理信托基金。
也正是信托法重述(三)把对信托投资与信托管理两个功能的要求合并为同一个“谨慎投资人规则”,运用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而使得传统的谨慎投资的限制不再特别地严格。信托法重述(三)的“谨慎投资人规则”在平衡风险和回报目标、多样化投资、公平、委托代理等方面发展了受托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