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初探(3)
2016-08-10 01:02
导读:1逼胶夥缦蘸妥芑乇目标的义务。信托法重述(二)禁止受托人从事投机性的投资,而信托法重述(三)则认为市场风险程度与是否能获取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有
1逼胶夥缦蘸妥芑乇目标的义务。信托法重述(二)禁止受托人从事投机性的投资,而信托法重述(三)则认为市场风险程度与是否能获取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有着直接关系,受托人投资过分地保守对受益人同样是不利的,没有任何投资品种或投资策略天生就是不谨慎而不允许的,受托人可以自由运用任何投资来组成一个令人满意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这个义务就是要求受托人要平衡运用投机性投资的获益机会与信托财产抵制由于运用此类投机性投资而可能发生的损失的能力的关系。
2倍嘌化投资的义务。“谨慎投资人规则”高度重视受托人多样化投资的义务。适当的多样化投资可以让受托人用各式各样的投资来更有效地管理未得补偿的风险,以提高回报。应该说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多样化投资似乎比要求其保守投资或谨慎投资的义务更理性,因为多样化投资的义务使得受托人时刻警惕不要承担过分的风险,也就是不要承担不适于信托目的、回报要求及其他情况的风险。多样化投资也使受托人在投资组合中可以运用投机性投资,而不用担心违反传统的谨慎标准的要求。而实践中的投资工具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也与“谨慎投资人规则”高度重视多样化投资相得益彰。诸如共同基金等共享投资工具已经发展到囊括了几乎每一种投资,这使得多样化投资对所有受托人来说都相当实际可行了。
3惫平义务。如果一个信托有两个以上的受益人,受托人作投资或管理信托时,应考虑各个受益人的不同的利益需求。公平义务源于忠实义务,当受托人面对多个受益人时,忠实义务就要求其要考虑到每个受益人的利益,特别是要考虑信托收入的受益人与对信托资本的受益人之间的冲突。一个追求收入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往往使得信托资本的成长却最小,满足了信托收入受益人的利益,却使信托资本受益人由于购买力减少而利益受损,这样就违反了公平义务,所以,谨慎投资人规则将信托保护的概念扩大到包括保护信托资本及其应对通货膨胀的购买力水平。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蔽托代理权。在传统受托人法中,除非在不得已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信托事务是一项基本原则,这是传统信托法的人身或道德观念基础所必然要求的。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交易方式的不断涌现和对信托受益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是否只能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就值得怀疑了。在信托法重述(三)中,谨慎投资人规则扩张了受托人的委托代理权,允许受托人将更广泛的信托管理和投资职能委托给他人,而且,如果受托人是非专业的,更可将其信托管理和投资职能委托给专业人士(将信托投资职能委托给专业人士往往更为有效),但受托人在决定是否委托他人代理、委托谁代理、以何种方式委托等问题时,以及监督代理人时,应象一个谨慎人而行事,应根据信托目的与条款确定代理范围与代理条款、定期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检查方面必须履行合理的注意、技能和谨慎。这个修订允许有时甚至是要求受托人借助外部专家来平衡风险和收益机会,而使得实践中的一些信托的管理和投资变得更为有效。
(三)成文法立法与“谨慎投资人规则”
早在信托法重述(三)之前,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也已在一些州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从1991年开始,佛罗里达州、伊利诺斯州、纽约州、维吉尼亚州开始修订他们的信托成文法,以呼应信托法重述(三)的草案及定稿中的新标准。虽然各州的立法用语上都和信托法重述(三)有不同,但在本质上都还是一样采用了其“谨慎投资人规则”。
统一州法委员会在1994年7月29日至8月5日的第103次年会上批准了承担着更新信托投资法重任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The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l994)。1995年2月14日,美国律师协会批准了该法的前言和评论。UPIA在谨慎投资标准适用于投资组合还是个别投资、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均衡的重要性、“法定清单”的废除、投资多样化、委托投资和管理等五个方面作了重要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信托法重述(三)的内容。统一州法委员会于2005年3月7日最后修订的统一信托法的草案也在第8条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中采纳了统一谨慎投资人法中的大量条款,并将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直接作为第9条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