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2)
2016-10-29 01:01
导读:2002年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其第19条对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含有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
2002年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其第19条对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含有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其中不再有禁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内容。此外,《管理办法》还引入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争议解决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2年《管理办法》,2004年《管理办法》对域名中不得含有的内容的规定与2002年《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根据CNNIC的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案件。2002年CNNIC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CNNIC又发布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的《争议解决办法》。
根据2006年《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成专家组,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但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非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三)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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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其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由商标申请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授予商标权。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CNNIC,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管理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审批。但管理机构并不负责审核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然而,申请人的认知能力毕竟有限,很难避免和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冲突。按照2006年《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按照该规定,受理域名争议的法院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法院,即北京的法院。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06年《争议解决办法》与200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