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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3)

2016-10-29 01:01
导读: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现有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域名注册的管理 如前所述,由于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

  
  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现有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域名注册的管理
  如前所述,由于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CNNIC负责,而两个部门之间并没有协调机制,所以,在实践中造成大量的恶意抢注域名或“域名囤积”现象。因此,从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角度出发,商标局和CNNIC应建立互联网联系,并提供域名和注册商标的双向查询,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
  另外,现有的域名注册国际通行做法是“先申请先注册”,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因此,可以尝试改革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对于教育、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域名注册,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注册方式,即简易程序。对于工商金融企业的域名注册,可以实行严格程序,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审查其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避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由于现有关于域名注册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存在冲突,因此,应对其中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明确域名和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争议解决办法》要求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应予废除或修改。因为域名纠纷大多可归入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争议解决办法》实际上为当事人指定了北京的法院,对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不在北京的争议,选择北京的法院进行诉讼无论给原告还是被告都会造成诉累。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域名纠纷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更具合理性。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而考虑到域名与商标权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适当的。但2001的司法解释毕竟法律效力的位阶较低,因此,对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还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解决。
  
  参考文献:
  1.折喜芳,赵国华,高雁.中文域名的法律调整.河北法学,2002(4)
  2.单杰.浅论域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8)
  3.王明泽,祝卫华.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山东审判,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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