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
2016-11-24 01:08
导读:2. 关联交易隐性化。近来各方都对关联交易给予充分重视,因而关联交易也开始趋向隐性化。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
2. 关联交易隐性化。近来各方都对关联交易给予充分重视,因而关联交易也开始趋向隐性化。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又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与那家公司进行了交易,其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家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发现不了它们有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是关联交易。对于这样的关联交易,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约束限制,因而监管部门应尽快制订有关规范隐性关联交易的制度。
3.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其集团公司有着天然的联系,上述准则和规定实行后,原来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直接帮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几乎不现实,但通过受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若干个子公司仍然可达到其粉饰报表的目的,这也就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另外,准则规定:拥有附属企业20%以下的股权,通常也不认为是关联方,因而当发生较大数额关联方交易前,上市公司可以提前出售其附属企业的股权,以使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如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天津磁卡,2001年销售给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的验钞机收入达2.24亿元,销售毛利为1.31亿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原是天津磁卡持有9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但2001年度经两次转股之后至2001年末不再持有其股权,因此这笔巨额销售从关联交易变为非关联交易。
鉴于以上原因的复杂性,应尽快加强对关联交易监管,否则将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建议与对策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要求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聘任、任期、工作时间、薪酬、职权和义务等作出合理的规定;建立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强化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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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上市的公司普遍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董事会是从大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差;公司经理一般是由公司董事兼任;监事会成员中2/3以上多是由大股东推荐的监事人选,其中的职工代表又是公司经理的下属,在人事和工资等方面受制于经理,也不可能发挥作用。这样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就大打折扣,因此公司内部旨在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加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关联交易不规范的根本原因。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增设独立董事,特别是增加会计专业人士的数量。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代表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人士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咨询。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引入这一制度,无疑将会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3. 完善关联方及其交易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并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进行关联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披露市场公允价格以及其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差额,使外界信息使用者能够判断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4. 完善税收法规,加大对关联交易征税。由于上市公司税率一般较低,而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率较高,因而就存在集团公司从税率较高的公司转移利润给上市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应在税收法规中对该种关联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另外,对于大额的关联交易,可以考虑对其征收关联交易税,关联交易税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中小投资者因关联交易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