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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退保:短视还是利益博弈的选择(2)

2016-12-28 01:02
导读:但是在实际上,如果不能对农民工的身份和地位有个清醒的认识,就算实行了社保关系的转续——农民工社保关系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自由流动,也不一定

  但是在实际上,如果不能对农民工的身份和地位有个清醒的认识,就算实行了社保关系的转续——农民工社保关系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自由流动,也不一定就真的可以解决农民工社保建设面临的所有问题和遏止农民工退保狂潮。
  
  四、农民工社保关系转移续接中的软肋
  
  农民工自身背景条件有着造成农民工退保的深层危机。对农民工的分析首先必须了解农民工的特殊背景和实际。农民工是间于我国工人和农民的一种特殊形态。郑功成教授认为 “农民工”这个概念可以细化,他的这一观点也是比较受肯定的一种分类法: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大约占15%~20%,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等。第二类是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的类型,对这部分人,他出来打一个月、两个月工或者长一点时间的工,就会回去的,所挣的钱也是一分一分都要带回去的。第三类是处于流动状态的,今年在北京,明年在上海,后年在苏州,处于非稳定状态。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农民。对农民工的发展去向,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第一类固定下来的少数农民工,他们不存在社保关系的转续问题,他们只要在一个地方连续交纳保险就可以了。但是对于第二三类占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还是必须进行影响农民工退保原因更为详细的分析:
  第一部分:作为经济自由人的农民工。按照经济自由人的分析方法,农民工是完全按照自己经济计算决定取向的自由人,经济标准是农民工行为的决定标准,因而作为经济自由人的农民工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回报作为行动方向。简单的说就是决定去“城市”还是留“乡村”。社保转续后的新问题是:农民工留在家乡,其社保关系办理年限就相应推后甚至暂停办理。就算社保关系转到其家乡,让农民工交纳每月在外出务工期间的保费显然不现实,就算农民工肯交纳,那么谁来交纳原本在务工期间由单位交纳的那部分20%的保险金?农民工本来就是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出来,当地财政显然也没有直接拨付的能力和理由。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第二部分:对中国务工政策前景没底或者说不了解中国务工政策的农民工。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实际上农民工务工潮的兴起也就是最近这十几年左右的事。在我们对农民工二次分化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农民工不了解国家对务工政策的安排,不知道国家的务工政策会持续多久,趋向于干一年是一年,不能务工了就回家的做法。在这类农民工心中土地被认为是最有保障感的后盾。对于这部分农民工,如果不能让他们理解国家的政策走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就不会强烈,就算被按要求参了保,离开城市的时候退保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五、解决农民工退保,政府决策应因时而变
  
  1.农民工退保。彰显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政策设计的矛盾。中国农民工的出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国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主要是随着务工潮的兴起,才逐步建立的。2002年9月,上海市最先推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其中包涵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随后,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相应的监管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在开始实施。广州、南京、武汉等地也均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要为民工购买工伤、医疗等保险。可以说,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的建立,起步晚、基础低,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行摸索完善。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以极快的速度出现和飞速发展,政策设计环境的不停改变,使得当初设计好的政策不能快速适应农民工群体巨变的现实。
  2.农民工退保潮的有效遏制,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恢复,政府的作用可以说居于重中之重,政府决策应因时而变才行。要从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和自由流转这个基点出发去制定各地的农民工社保工作政策,从便与衔接,易于管理入手。在现行农民工保障政策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制定更适合农民工群体的社保政策和法规,比如从以下方面进行适当调整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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