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退保:短视还是利益博弈的选择(3)
2016-12-28 01:02
导读:第一,重新考虑十五年累计交纳保费的期限。可以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比较宽松的计算时间方式,以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和工作不稳定的特点。如果国
第一,重新考虑十五年累计交纳保费的期限。可以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比较宽松的计算时间方式,以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和工作不稳定的特点。如果国家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为目标,发展城镇化,那么对农民工保费交纳就可以尽可能的宽松一些,政策灵活一些,以方便农民工适宜农民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缩短一些保费交纳的时间限制等等。
第二,农民工保费上缴国家财政,而不在地方财政留存。农民工保费直接纳入国库,地方政府只是负责收取,就可以保证各地在农民工保费上没有区域之别,也就不会有地方利益的干扰。
第三,农民工不得自由退保,以确保农民工的最终受益。农民工社保的实施,应该具有强制性,如果我们坚信对农民工实施保障举措是有利的,那么就不应该准许农民工自由退保,而应该在农民工退保时晓以利害,告诉农民工他们交纳的保费最后是他们的,可以在年老时领取的,化解农民工对社保交费的忧虑。
第四,加强宣传,并把各地农民工参保作为评价地方政府业绩的参考指标,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保。让农民工熟悉保险,乐于参保,支持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当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终究是大势所趋,做好农民工保障,解决好农民工参保过程中的障碍和矛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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