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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分析(2)

2017-01-30 01:04
导读:在确定是否采取倾销的救济方式上的冲突 竞争法与WTO的《反倾销协议》在是否采取反倾销的确定上存在的矛盾,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来

  
  在确定是否采取倾销的救济方式上的冲突
  竞争法与WTO的《反倾销协议》在是否采取反倾销的确定上存在的矛盾,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来分析。假设某出口过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是P1,进口国同类商品生产商的价格是P0,由于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厂商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为P0。Sh表示本国厂商供应线,Df表示国外进口需求。如下图:
  
  对于进口国政府而言,征收反倾销的福利影响是:本国的消费者剩余(Cs)减少C B,本国的税收(T)增加B,本国的生产者剩余(Ps)增加A。进口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的反倾销法,按照MAX(βT γPs-αCs)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其中0≤α,β,γ≤1;α β γ=1。根据经济模型将政府分为自利的政府和仁慈的政府的假设,不同的政府对这三项的权重有所不同。仁慈的政府将根据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原则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因此三项的权重是一样的。但对于自利的政府来说,为了寻求选举概率的最大化、政治统治的稳定和个人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往往会倾向于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的一方。由于利益的分散化赞成自由贸易的集团,与利益较集中的反对自由贸易集团相比,组织起来的成本要大得多,因此反对自由贸易的集团有更强的影响力,从而Y的权重将高于另外两项。在同样的条件下,自利的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概率大大增加。
   而根据竞争法的目标,进口国政府在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及征税幅度的问题上,是以促进竞争,提高生产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为依据。即根据MAX(T Ps-Cs-N)的原则来确定,其中N表示作为中间投入品的下游用户,因投入品价格的提高,产出下降和就业减少而造成的社会损失。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际功效上的冲突
  一旦低价销售行为被认定为倾销并给该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或存在损害威胁,世贸组织授权一国行政当局将对之征收反倾销税。在实践中,反倾销往往以两种方式结案:一是对出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二是由出口商做出价格的承诺。为了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出口商往往结成卡特尔协议,共同限制销量或提高价格,更有甚者,出口商直接与相应进口国生产商达成此类协议。竞争法以保护竞争过程,增加消费者福利为目标,严格禁止垄断高价行为。而反倾销法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或提高价格都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与竞争法发生冲突。
  从反倾销法实施所保护的对象来看,WTO《反倾销协议》抵制出口国优势产品的竞争,为与倾销产品直接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因此,它首要保护的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和公平,所追求的是偏重本国的生产者。如图1所示,进口国生产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增加(A),而忽视了消费者剩余的减少(B C)和生产效率的下降造成的损失(D)。由于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受进口产品影响行业的国内生产者在短期内虽然避免因价格上的劣势而被迫退出市场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但从长期来看,却阻碍了进口国受保护产业的发展甚至整个产业结构的转换和技术进步,其原因在于:实施强制性的反倾销措施,不仅使进口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缺乏发展的动力,而且由于受保护的传统产业因低效率地占用了一部分稀缺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其它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反倾销法对进口国落后产业的保护是无效率的,它与竞争法所追求的提高效率的目标相是矛盾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此外,在进口国的产品存在进入壁垒和合谋时,进口国的厂商便会指责国外厂商倾销并向本国政府寻求反倾销保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虽然可以驱逐国外竞争者,但是容易助长国内厂商的合谋。研究表明,在美国,如果按价格——成本加成法来计算,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直接后果便是导致垄断势力的增加(Nieberding,1999)。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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