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财产性收入的伦理初探(2)
2017-02-17 01:02
导读: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如何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就是指多拓宽居
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如何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就是指多拓宽居民的投资和财富积累渠道;更多,是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指老百姓;拥有,就是指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具体地说,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政府要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 让覆盖面更广的群众通过财产性投资和运作,增加收入,尽快富裕起来。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培育更多的中等收入者,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具体体现以及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具体体现。
从表面上看,“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是要大力促进个人投资[1]。但是,从更深层面上看,正如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卓元认为的那样,“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终极关注的还是社会公平。
2.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是收入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自己所应得的那个份额。每位公民所应得的社会财富的份额中,包含着国家为保障个人发展机会的平等所提供的一切条件。就像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即公平)原则所说的那样:“第一个原则就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2]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正好符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任务。在社会转型时期,只有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体现国家和政府的公共伦理原则,其中,公正原则是政府应具有首要的伦理原则。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下,城乡居民才敢于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出,是改善民生和缩小贫富差距过大的在新时代的产物,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使广大群众逐步改善收入状况和收入结构,逐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所占的比重,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在我国导致收入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全社会树立维护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们利益和分配的合理化,才能使每个社会成员既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进而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不断加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首先,必须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国家要搞好经济宏观调控,稳定物价,防止通货膨胀,防止币值大起大落,使人们的收入长期保值增值;同时又要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公正。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深化,为防止初次分配收入差距过大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以保证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劳动收入向财产性收入转化。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与公正的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否则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会存在严重分配不公,加剧社会收入的差距。